音著协起诉擅发歌曲公司

更新时间:2013-11-28 16: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使用他人词曲作品发行音像制品,应当经过词曲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是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某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的出版物中使用的《走进新时代》等三首音乐作品涉嫌侵犯了音著协的发行权,音著协将其起诉至北京丰台区法院。近日,丰台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某某公司立即停止发行涉案录像制品中含有的涉案歌曲,并赔偿音著协各项损失共计12000元。

  原告音著协诉称:我协会是经过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大陆地区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及参与诉讼。根据我协会与歌曲作者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我协会有权行使音乐作品《走进新时代》、《歌声与微笑》、《亲吻祖国》等三首歌的著作权,包括提起诉讼的权利。某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发行的出版物《中国民族音乐会》、《听歌学汉语》、《北美迎春晚会》中使用了我协会管理的上述音乐作品,并将该出版物在市场上广为销售,牟取非法利益。被告的行为还给正常的音像产品市场守法经营秩序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冲击。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守法涉案行业的守法经营以及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的普及实施,我协会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和销售侵权出版物《中国民族音乐会》、《听歌学汉语》、《北美迎春晚会》;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我协会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6600元。

  某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进行答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使用他人词曲作品发行音像制品,应当经过词曲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某某公司使用三首涉案歌曲发行录像制品《中国民族音乐会》等出版物,未经过音著协许可,也未向音著协支付报酬,侵犯了音著协对涉案歌曲享有的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将参照音著协的收费标准及本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音著协主张的律师费及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属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一审判决某某公司立即停止发行涉案录像制品中含有的三首涉案歌曲并赔偿音著协各项损失共计12000元。

  目前,某某公司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改编他人的歌曲为纯音乐
如果歌曲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则属于侵害作品改编权的行为。
作曲人抄袭日本的歌曲,?
你好,涉嫌侵权连带责任,需要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抄袭外国歌曲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律师解答动态
李卓恒律师
李卓恒律师
23分钟前
工作了多久?工作了多久?工作了多久?
潘学平律师
潘学平律师
54分钟前
你好,提供案情材料可以委托律师写起诉状。
潘学平律师
潘学平律师
54分钟前
你好,提供案情材料可以委托律师写起诉状。
你好,有没有协商调解具体什么案件情况的,这边能解决您的问题,具体详聊
你好,可以介绍一下事情经过吗?把事情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描述清楚,你需要解决什么法律问题。
你好,可以介绍一下事情经过吗?把事情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描述清楚,你需要解决什么法律问题。
你好,可以介绍一下事情经过吗?把事情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描述清楚,你需要解决什么法律问题。
你好,可以介绍一下事情经过吗?把事情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描述清楚,你需要解决什么法律问题。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