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艺术家孙XX老先生创作的雕塑“反弹琵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兰州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两个雕塑的区别仅是底座上标记不同。近日,省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责令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XX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雕塑 (反弹琵琶)”产品。
私销“反弹琵琶”雕塑
现年79岁的著名艺术家孙XX老先生,创作的敦煌城市雕塑“反弹琵琶”,在2002年6月6日由甘肃XX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申请了名称为“雕塑(反弹琵琶)”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3年1月29日获得该专利权。XX公司称,2005年11月,XX公司与兰州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就雕塑反弹琵琶产品销售签订《“莫高印象”特许加盟合同》,合同期为一年。谁知,在合同期满之后,某公司未经XX公司同意,私自委托生产商生产“反弹琵琶”雕塑的侵权产品,并进行大量自销和批发,甚至将侵权产品批发给敦煌的店铺。XX公司认为,某公司的这一行为侵犯了XX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于是,就某公司的“雕塑反弹琵琶”专利侵权行为向甘肃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
经甘肃省知识产权局查明,某公司销售的涉嫌侵权雕塑产品,其外观效果与XX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对比,各方视图均相同,对比并无二致。区别只是在于涉嫌侵权雕塑产品底座上标有两个“某”字样,一个是椭圆形,一个是葫芦形的标记。省知识产权局认为,XX公司所拥有的名称为“雕塑(反弹琵琶)” 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合法有效,某公司销售的反弹琵琶雕塑产品,与XX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同类产品,且形状、颜色相同,区别只是在于涉嫌侵权雕塑产品底座上的标记不同,这点区别不足以影响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因此构成相同,故某公司销售反弹琵琶雕塑产品的行为侵犯了XX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2011年6月8日,省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责令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XX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雕塑(反弹琵琶)”产品。
据了解,XX公司下一步打算将侵权的生产销售单位起诉至兰州中院和酒泉中院,进行民事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