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红双喜"进驻商场 商铺卖场连带赔钱12万

更新时间:2019-04-03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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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松江九亭,某某超级生活广场的名气很响,是很多当地人购买正宗、实惠商品的首选地。不过,今年春节前,这家大卖场里出售的A乒乓球拍、羽毛球拍却出现了假货。因此,正宗A要求某某和销售商一起,为他们的侵...

  在松江九亭,某某超级生活广场的名气很响,是很多当地人购买正宗、实惠商品的首选地。不过,今年春节前,这家大卖场里出售的“A”乒乓球拍、羽毛球拍却出现了假货。因此,正宗“A”要求某某和销售商一起,为他们的侵权行为赔钱。

  早在今年年初,A公司就发现某某九亭店里,有一家名叫B的销售商,正在销售可疑的“A”产品。经过公证取证,A公司认定这些乒乓球拍和羽毛球拍都是假货,于是将B公司和某某一并告进法院,要他们在报纸上致歉,还要赔偿20万元的侵权费用。

  开庭时,某某和B公司都觉得自己很冤。前者说,他们是2009年10月刚跟B公司签了特许经营合同,说好了B公司在卖场内经营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都由他们自己承担,所以就算商场内出现了假货,也应当找B公司算账。

  B公司虽然承认自己销售的A产品是假冒的,可他们拿出了从常熟小商品市场的进货凭据,说这批货是当地个体户批发给自己的,自己并不清楚产品的真假。

  道理很简单,“A”是体育商品的知名品牌,而且该品牌商品的销售渠道和价格都是公开可供查询的。可B公司明明知道小商品市场的个体户,没有A的合法供货授权,却偏偏要从其手中进货,结果经销了假冒商品,自然构成了对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某某来说,它和B公司达成的内部约定,并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这家知名大卖场,也应对其商铺的销售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市二中院判决,某某和B公司要连带赔偿A公司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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