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修改部分《专利法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9-04-04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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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根据此前进行的公众调查结果,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于2007年10月22日生效,其主要内容涉及与《专利法》第27(1)、45(3)和101D相对应的条款:取消申请人和专利权人须将外国专利机构或代表外国专利机
近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根据此前进行的公众调查结果,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于2007年10月22日生效,其主要内容涉及与《专利法》第27(1)、45(3)和101D相对应的条款:取消“申请人和专利权人须将外国专利机构或代表外国专利机构作出的文献检索结果告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规定。此外,将公众就标准专利的有效性提交评论(notice)的期限延长至专利审定公告日后三个月。
1、取消告知文献检索结果的规定
根据此次修订,属于下列情形的专利无须再向知识产权局告知任何文献检索结果:
(1) 2007年10月22日之后(含当日)提出审查请求的专利:
——在2007年10月22日之后(含当日)提出审查请求的标准专利(新修订细则的3.17B(3));
——在2007年10月22日之后(含当日),知识产权局决定或专利权人或他
人请求对说明书进行审查的创新专利(新修订细则的9A.2B(3)及(5))。
(2) 2007年10月22日之前提出审查请求的专利:
对于2007年10月22日之前提出审查请求的专利,如果要求告知文献检索结果的最后时限是2007年10月22日及以后,则无须将检索结果告知知识产权局;但如果上述最后时限是2007年10月22日之前,仍须将检索结果告知知识产权局。
2、延长公众就标准专利有效性提交评论的期限
在此次修订之前,他人可自说明书公开之日至审定公告日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提交可影响标准专利有效性的评论。此次修订将上述期限延长至审定公告日后3个月,以提高授权专利的有效性。但知识产权局仅须考虑审定公告日之前提交的评论。如果在审定公告日之后提交评论,该评论将被归入授权前再审查的程序。虽然此次细则修订后,他人提交评论的期限与提出异议的期限相重合,但这并不能取代异议程序。 (何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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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2014
专利权有如下特性:
1、指向对象仅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权利具有时效性,即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
3、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4、专利权的其他特性。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2016专利法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专利法一共修改了四次,最近一次修改是2020年。公元1950年8月11日,政务院颁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50年10月9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上述条例的 细则。
1985年3月19日,中国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九六七年斯德哥尔摩文本)。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专利法实施细则2018
您好!关于专利保护的内容问题,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与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
因此在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首先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