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链接对手网站构成不正当竞争
更新时间:2019-05-21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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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两投资公司因为网络链接问题对簿公堂。原告称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链接了原告公司网站上具商业价值的栏目信息,分流了人气,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记者从罗湖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后判被告赔款6万元并道歉10天。这也是罗湖区法院首宗因网络链接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两投资公司因为网络链接问题对簿公堂。原告称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链接了原告公司网站上具商业价值的栏目信息,分流了人气,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记者从罗湖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后判被告赔款6万元并道歉10天。
这也是罗湖区法院首宗因网络链接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今年2月,淘金网投资方淘×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指)发现深圳聚×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指)在其公司网站上直接链接淘金网首页中《今日全球重要数据》的栏目,只不过这些数据摇身换了一个栏目名称为《指标速递》。淘×指认为聚×指的行为造成了其网站访问者的误会,客观上分流了其网站的访问量,损害了其经济利益和声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罗湖区法院一审后查明,淘金网首页《今日全球重要数据》栏目中的相关数据,系淘×指公司于去年7月25日向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购买,为期1年。聚×指网站今年2月份开始,未经淘×指同意,在未付钱的情况下,擅自链接对方网站中《今日全球重要数据》的栏目。今年4月9日,聚×指在收到淘×指的声明后将该链接移除。
法院认为,淘金网上的系列数据是其支付了对价购得,具有商业价值。聚×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其擅自链接时间较短且在发现问题后及时主动予以移除,判令聚×指赔偿淘×指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并需在聚×指网站上致歉十日。
据悉,这也是罗湖区法院首宗对互联网站链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作出认定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述链接行为没有具体的规定,后法官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总则部分的规定作出了判决。
该案法官介绍,该案的审结开拓了互联网站链接问题的维权空间。同时也提醒广大网络经营用户,网上信息和资讯并非全部免费,未经同意擅自利用互联网之便链接他人信息同样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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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不正当竞争要怎么来判断?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如下:
1. 主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主体仅三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判断一个主体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体时,应当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标准。
2. 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二个构成要件为经营者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有意识地开展竞赛和争夺消费者的行动。“不正当”则具有较大的主观判断性。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界定了相应的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 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指的是其他经营者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4.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间还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5. 主观过错
根据我国民法的一般原理,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过错为要件。因此,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主观的过错。
不正当竞争的判罚标准,不正当竞争是什么意思?不正当竞争的判罚标准是怎样的?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判罚标准:
1. 主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主体仅三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 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3. 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间还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5. 主观过错。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从以下四方面界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多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