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产管理制度】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19-05-21 10: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文号:农银发[2002]185号发布日期:2002-12-23执行日期:2003-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本金和负债第三章现金资产第四章信贷资产第五章证券资产及投资第六章固定资产第七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文  号:农银发[2002]185号

  发布日期:2002-12-23

  执行日期:2003-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本金和负债

  第三章 现金资产

  第四章 信贷资产

  第五章 证券资产及投资

  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七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章 营业收入

  第九章 成本费用

  第十章 投资收益及营业外收支

  第十一章 税金

  第十二章 资产多缺处理

  第十三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与监督考评

  第十五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适应财税、金融政策的改革、调整和我行业务发展及内部管理的需要,总行对现行《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行要按照总行“十五”规划中有关转变二级分行职能,逐步上移经营重心,把二级分行转变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要求,积极探索和改革,逐步实现到2005年基本核算单位上移到二级分行。

  三、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在未变动前,仍按现行2000元标准执行。

  各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映。

  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管理机制,提高农业银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农业银行各级管理、营业机构。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以下统称一级分行),地(市)分、支行(以下统称二级分行),县(市、区)支行为基本核算单位。其他为非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负盈亏、目标考核、集中分配”的管理体制。总行作为一级法人,统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办法和报表体系,统一编制财务计划,统一对外公布财务报告、发布财务信息。总行法人代表逐级授权,各级行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各基本核算单位对辖内经营成果负责,总行对全行经营成果负责。总行逐级制定下达年度财务目标,并就财务目标实绩进行考核。总行集中全行的财务资源进行分配,统一缴纳所得税,并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条 农业银行财务管理遵循“讲求效益、集中管理、监督制约、依法办事”原则。

  第六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真实反映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

  (三)积极参与经营管理,合理配置财务资源,逐步推行按部门、产品的财务分类管理;

  (四)强化资本经营,提高盈利水平,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资金及其运动的管理,具体范围如下:

  (一)管理全行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二)管理全行的财务收支和利润分配;

  (三)监督基建资金的使用和财产的购建、维修和管理;

  (四)处理资金、财产多缺;

  (五)其他有关财务事项。

  第八条 财务管理职责。

  (一)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总行向一级分行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一级法人负责,以财务和会计活动的监督为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总行的有关要求,对派驻单位的财务活动和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二)实行行长负责制。各级行行长在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前提下,坚持商业银行的经营思想,以效益为目标,积极组织完成财务计划和经营指标计划,对本行的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支持财务人员行使职权,保障财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主管财务工作的副行长(总会计师)协助行长组织领导财务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负责。

  (三)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计划,组织日常财务收支核算;参与业务经营管理,及时提供财务和经营信息;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审查资金和进行财产多缺处理;办理年度决算,编制财务报表,合理分配利润;实施财务检查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四)各有关部门应围绕全行的经营目标,自觉履行各自职责,并配合财务部门开展财务活动,加强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营效益。

  第九条 财务机构和人员。各级行应当设置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财务人员,保证本行财务计划、财务控制、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财务管理工作的进行。

  第十条 财务管理方法。

  (一)财务计划。包括利润计划、资本性支出计划、费用计划及其他经营指标计划等,其中,利润计划是各项计划的核心,各项业务计划都应服从并保证其实现。

  财务计划由财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下达。财务计划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是经营决策、财务考核等各项经营管理的依据。各级行对上级行核批下达的计划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实施,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并努力完成。执行过程中,除因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外,一般不予调整。

  (二)财务控制。上级行对基本核算单位的重要财务事项实行授权管理,对非基本核算单位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和内部经营目标责任制。

  (三)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是财务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行要定期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后期财务对策。

  (四)财务考核和奖惩。财务考核和奖惩是促进财务计划顺利完成的重要手段,各级行要定期对下级行和各部门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对完成财务计划的行给予奖励,对未完成财务计划的行给予惩罚。[page]

  第二章 资本金和负债

  第十一条 农业银行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核心资本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组成。附属资本为各种准备金。

  农业银行资本应与风险资产规模保持相适应的比例,并保持足够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执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实收资本增加的渠道。

  (一)接受投资人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有价证券等方式的实收资本投入。

  1.以实物、无形资产或有价证券方式投入的资本,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金额或者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2.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其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20%。农业银行不得吸收投资人已设立有担保物权的资产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二)通过资本公积转增。

  (三)通过盈余公积转增。

  第十三条 资本公积指资本投资带来的积累。农业银行资本公积包括:

  (一)资本(股本)溢价。即投资人缴纳的实际出资额超过认缴资本额的差额部分;发行股票收入大于股本并剔除发行费用和佣金后的净值。

  (二)资产评估增值。在股份制改造、国务院规定清产核资、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经国家批准的内设机构分立(合并)变更时,对资产评估产生的净增值。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照资产评估价值确定资本公积,没有进行评估的,按照先双方协议价值、后历史成本价值的顺序确定资本公积。

  (四)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指农业银行接受外币投资因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五)投资评估增值。核算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资账面净值的差额。

  (六)农业银行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与汇兑收益相抵后的净收益。

  第十四条 盈余公积指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作为农业银行储备的公积金。盈余公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

  (一)盈余公积以全行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为基准,按照财政部确定的比率,由总行统一提取。

  (二)法定公益金是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当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时,应当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

  (三)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但法定盈余公积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五条 农业银行的核心资本由总行统一管理和使用。实收资本由总行统一集中管理和核算,其增减变动报财政部审批确认。总行对一级分行核拨营运资金并逐级下拨。各级行营运资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由总行统一管理,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增减变动。

  第十六条 农业银行的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按债务类型分为各项存款、同业存款、借入资金、发行债券和其他负债。

  (一)流动负债包括1年(含1年)以下的各项存款、同业存款、借入资金、应付及预收款项、发行的短期债券、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和其他短期负债。

  (二)长期负债包括1年以上的长期存款、长期借款、发行的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第十七条 各项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长期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当期成本。

  第十八条 农业银行吸收各项存款和同业存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利率、办法等计算和支付利息,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及付费标准。对外借款和发行债券应按照双方协议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九条 各项负债应严格按规定适用利率和期限,按季(月)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从计提的应付利息中列支。各级行不得任意少提或多提应付利息,虚增虚减利润。

  第三章 现金资产

  第二十条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入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的款项及其他现金资产。

  第二十一条 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应当与库存金额相符。各级行应严格按照中央银行有关现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保管、押运、管理工作,确保现金的完整无缺;要合理确定库存限额,对超过库存限额的库存现金及时解缴,提高资金运用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应按规定逐级及时足额向总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由总行统一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金银、外汇买卖时,因价格、汇率变动产生的差价,分别列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对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挪用资金和抢劫案件造成的损失,经有关部门结案定性,并按规定报批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信贷资产

  第二十五条 农业银行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发放贷款。各级行应建立健全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项目管理和监督控制等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同时接受中央银行及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农业银行贷款分类。

  (一)按贷款形态可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二)按贷款风险程度可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三)按资金的来源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四)按贷款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五)按保障程度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第二十七条 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利息收入。按有关规定实行贷款浮动利率和加息的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对逾期欠交利息按规定计收复利。

  第二十八条 农业银行发放担保贷款时,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的加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质权的费用等。

  (一)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值的70%。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提前归还农业银行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因抵押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抵押财产,农业银行有权优先受偿。[page]

  (二)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变现值的70%或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90%。以载明兑现或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提单出质的,兑现或提货日期先于贷款到期的,农业银行可按期兑现或提存,并与借款人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存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三)发放的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依法对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处理后取得的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净收入,高于贷款本息的部分归还借款人;低于贷款本息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二十九条 农业银行办理贴现业务,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实际支付给贴现人的资金应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异地贴现的,加计扣除3天资金在途日利息)。贴息利息和手续费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 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有担保人的贷款,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应依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如因本行工作人员的过失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贷款损失,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应按总行统一确定的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提足呆账准备金。对发生的呆账贷款应按规定的核销条件、办法和审批程序申报,批准后从呆账准备金中核销。已核销的呆账又收回的,未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的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

  第三十二条 发放贷款按规定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对经批准核销的呆账贷款,其表内应收利息已经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同时销记其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五章 证券资产及投资

  第三十三条 证券资产是指以进行买卖获取资本利得为目的而买入的能够随时交易的有价证券。证券资产按性质不同分为国债、金融债券、股票、基金等。

  第三十四条 证券资产按买入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是指买入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应收利息核算,不构成证券资产的成本。

  证券资产持有期间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取得证券资产时已计入应收利息的以外,于实际收到时冲减证券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五条 证券资产出售时按加权平均法确定证券资产的实际成本。

  证券资产出售所获得的价款与实际成本的差额为证券资产价差收入。价差收入由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两部分构成。证券资产利息收入是指该证券资产持有期间按照证券面值和约定利率计算的应计利息。资本利得指净价交易的买卖差价,其数额为证券资产买卖价差收入减去持有期间应计利息。

  管理层意图转为长期持有和实际持有到期的证券资产应转为投资进行核算。

  第三十六条 投资是指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取得的另一项资产。农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和法规,可以采用购买有价证券或者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转股等方式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按收回期及变现能力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三十七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一)短期投资按照性质可分为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和短期其他投资。

  (二)短期投资的持有期间通常不超过一年,但实际持有期间已超过一年的短期投资仍应作为短期投资核算,除非管理层意图改变投资目的,改短期持有为长期持有。

  第三十八条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第三十九条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取得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以实际收到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

  第四十条 短期投资的损益随着短期投资的处置而实现。

  (一)处置短期投资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

  (二)处置短期投资时,当初取得短期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仍未收回的,应扣除该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息后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四十一条 因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改变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长期投资的取得成本。

  第四十二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四十三条 各级行进行长期投资,应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和额度内进行。其中,对外进行股权性投资的,必须报总行审批,未经总行批准一律不得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第四十四条 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是指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如果含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的,则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长期债券投资成本。如果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一)长期债券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未到期应收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

  (二)长期债券投资成本由长期债券面值、长期债券应收利息、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折价)及相关费用组成。

  第四十五条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期计提利息。计提利息按照债权的面值及适用利率计算,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持有的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四十六条 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内运用直线法摊销。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作为投资收益确认的调整项目,应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同时进行。当期按债券面值和适用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扣除当期摊销的溢价,或当期债券面值和适用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与当期摊销的折价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page]

  第四十七条 为取得债权投资所发生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所发生的数额不大的,采用一次摊销办法,于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二)所发生的数额较大的,采用分次摊销办法,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损益。

  第四十八条 长期债权投资在期末以摊余成本计价。摊余成本是指初始投资成本经调整后(未到期应收利息收回以及债券溢价或折价和相关费用摊销调整)的金额。

  第四十九条 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部分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

  第五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应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一)以支付现金资产取得的股权性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计价(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的,应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评估确认的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成本。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大于所放弃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小于所放弃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以债转股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按实际债转股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计价。

  第五十一条 农业银行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农业银行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农业银行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五十二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农业银行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所产生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部分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五十三条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取得股权时的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农业银行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取得股权时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二)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合同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取得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摊销;取得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五十四条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农业银行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在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的净损益为基础。

  (一)农业银行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损失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农业银行应在计算应享有的净收益份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五十五条 因被投资单位资产评估、接受捐赠资产、外币资本折算等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农业银行应根据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成本,并相应计入资本公积。

  第五十六条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当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之时,按经追溯调整后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权益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调整投资成本。

  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计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第五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出售或收回时,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冲减呆账准备金。

  (一)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出售或收回时,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一次性计入损益。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农业银行对投资过程中发生的已核销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长期投资和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在两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含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出纳机具如点钞机、捆钞机、保险柜、鉴别仪、编押机等。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经营用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管理。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不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

  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一)建筑物:包括营业办公用房、非营业用房(职工宿舍、教学用房、库房等)、简易房等。[page]

  (二)机器设备:

  1.机器设备。

  2.动力设备。

  3.通讯设备。

  4.电子计算机。

  5.电器设备。

  6.安全保卫设备。

  7.营业、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

  8.其他机器设备。

  (三)交通运输设备:包括专用运钞车及其他各种汽车、摩托车、船舶等交通工具。

  (四)其他: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固定资产。

  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计价原则。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和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减去原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加上调入单位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后的价值计价。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农业银行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包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评估价格或根据其同期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并考虑其技术性能和新旧程度计价。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九)以上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以及按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六十一条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六十二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一)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二)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三)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六十三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六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得随意变动,发生以下情况除外: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和装置等进行的改建、扩建。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六)发现已记账的固定资产有错误。

  第六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计算,采用平均年限法按季(月)计提。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

  (一)计提折旧的范围。

  1.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1)房屋等建筑物。

  (2)在用的各类设备。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2.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2)房屋等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3)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5)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6)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7)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

  (8)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折旧计提起止期限。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三)折旧年限和折旧率。折旧年限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分类确定。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3%的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折旧年限和折旧率见附表。

  第六十六条 各级行应遵循效益优先的原则,确定固定资产的配置。财务部门负责审批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建立固定资产分户账、做好账务核算。集中采购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建。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建卡和管理实物。

  (一)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处置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二)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的购建,应按规定实施集中采购,需要实施招投标的,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办理。

  (三)固定资产按幢(台、件)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卡片。

  (四)固定资产在系统内调拨,可实行有偿或无偿调拨。跨区域的调拨应当经管辖行批准。无偿调出农业银行的,应当报经总行审批。调拨固定资产应当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

  (五)加强闲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采取措施积极处置闲置固定资产,不断优化固定资产结构,减少固定资产占用。

  (六)年终决算前,应当由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财务、科技、审计等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如发生盘盈、盘亏、非正常毁损、报废、转移,应及时查明原因,编制固定资产清理盘亏表,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处理。对盘盈尚未入账处理的固定资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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