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更新时间:2019-05-21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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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浙江省余姚市东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原淄博梧凤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纳斯公司)甲基氯丙烯产品的用户,其公司经理朱兴荣认为甲基氯丙烯产品市场前景较好,有较高的利润率,即产生自己
[案情]
浙江省余姚市东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原淄博梧凤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纳斯公司)甲基氯丙烯产品的用户,其公司经理朱兴荣认为甲基氯丙烯产品市场前景较好,有较高的利润率,即产生自己生产该产品的想法。2001年夏,朱兴荣与被告人李得杰预谋,由朱兴荣提供资金、场地,被告人李得杰提供澳纳斯公司的甲基氯丙烯的生产技术,双方合作建设甲基氯丙烯生产设施,其中李得杰所持技术可分得销售利润的25%.后李得杰伙同其在澳纳斯公司的亲友李得良、杨伟林、陈涛、陈雨、毛国栋、赵良兵等人将澳纳斯公司的甲基氯丙烯生产工艺流程、工艺参数、主要设备构造等生产技术,采取秘密测量、摘抄、绘图、记录及盗窃关键设备(反应器)等方式,将该技术窃取。被告人李得杰于2002年3月带至东泰公司,与朱兴荣合伙建厂。后被澳纳斯公司发现,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得杰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其立案侦查,并于2002年4月23日将其抓获归案。但朱兴荣仍继续利用被告人李得杰提供的技术建设甲基氯丙烯生产设施,于2002年7月建成投产,至2002年10月生产甲基氯丙烯100余吨,销往澳纳斯公司的原用户江苏省太仓市新毛涤纶化工总厂30余吨,其余东泰公司自用,使澳纳斯公司市场份额减少,造成利润损失50余万元。经鉴定,澳纳斯公司的甲基氯丙烯生产技术为非公知技术。澳纳斯公司对该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另查明,澳纳斯公司为研发该技术,共投入248.578万元。案发后,朱兴荣赔偿了澳纳斯公司经济损失5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澳纳斯公司的甲基氯丙烯生产技术为非公知技术,具有实用性,并能给澳纳斯公司带来利益,且已被澳纳斯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应系商业秘密。被告人李得杰伙同他人窃取、使用澳纳斯公司的甲基氯丙烯生产技术,侵犯了澳纳斯公司的商业秘密,给澳纳斯公司造成利润损失5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个技术从初始到成熟并具有实用性,需要反复的试验与探索,不可能一蹴而就,被告人李得杰关于其甲基氯丙烯生产技术是参考一些有关资料用自己的知识,没有经过试验,亦没有采用澳纳斯公司的技术,而直接研制成功的辩解意见,与科学道理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澳纳斯公司的甲基氯丙烯生产技术并非商业秘密及被告人李得杰未窃取澳纳斯公司的甲基氯丙烯生产技术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东泰公司的甲基氯丙烯生产设施虽系在被告人李得杰被抓获之后由朱兴荣继续建设而投产而生产的,但朱兴荣利用的是李得杰盗窃的澳纳斯公司的甲基氯丙烯生产技术,东泰公司生产甲基氯丙烯给澳纳斯公司造成利润减少的结果与被告人李得杰窃取澳纳斯公司的技术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人李得杰应对该损失负法律责任,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得杰不应对该损失负法律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澳纳斯公司研发甲基氯丙烯生产技术投入248.578万元,但该技术现在仍属于澳纳斯公司所有,被告人李得杰等已不再继续使用该技术,故研发成本不宜计入被告人李得杰的犯罪行为给澳纳斯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可在对被告人李得杰量刑时酌情考虑此情节。被告人李得杰的犯罪行为给澳纳斯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因朱兴荣已赔偿了澳纳斯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故被告人李得杰不再赔偿澳纳斯公司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李得杰与朱兴荣利用盗窃澳纳斯公司的甲基氯丙烯生产技术建设的甲基氯丙烯生产设施应予以拆除。据此,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李得杰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拆除被告人李得杰与朱兴荣在东泰公司建设的甲基氯丙烯生产设施;被告人李得杰不再承担赔偿澳纳斯公司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在案作案工具手提电脑一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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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和使用含有他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业秘密的设备,是否构成
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根据司法实践,权利人只要采取了下列措施之一,即认为采取了保密措施:
(1)是否建立了保密规章制度;
(2)是否与相对人或职工签订了保密协议或提出了保密要求;
(3)涉及商业秘密的特殊领域是否采取了适当的管理或警戒措施。
陈某与横竹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2.侵犯商业秘密的构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最新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罪首先要认定对象是否商业秘密。
因此必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所规定的要件。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所谓“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通过反向工程破解出他人的技术秘密,算不算侵权?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的规定,通过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的,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但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关于通过反向工程破解出他人的技术秘密,算不算侵权的问题,一些地方高级法院也有类似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但产品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除外。
( 二 ) 客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要件包括: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三 ) 主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四 ) 主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