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9-05-21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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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3款: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该定义的解释可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有关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3款: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该定义的解释可见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第十条 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第十一条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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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责任是什么
构成商业秘密侵权需承担下列主要责任:
1、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如果损害公众利益的,还需承担停止侵权、警告、行政罚款等行政责任;
3、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则需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如下:按照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对于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基础上,再增加一倍至五倍作为赔偿数额。此外,赔偿数额还应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如果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将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最高五百万元的赔偿。
商业秘密是怎样的,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是:
1.侵犯的商业秘密应当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合法性等特征;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3.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是怎样的,有什么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其保护范围包括:
1. 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技术信息;
2. 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