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对商业秘密作了框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指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秘密性体现在两方面:首先,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为少数人或特定人知晓或掌握。其次,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从会计职业角度看,会计人员应保守的商业机密的范围应更宽泛,它不局限于法律层面还应包括职业道德层面,主要有: 技术信息,指生产技术有关信息;经营信息,切与企业生产营销活动有关的信息;管理信息,企业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模式、方法、经验、人力资源信息、财务信息等信息。
我国对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主要是通过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规中来确定。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会计人员应明确现行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要求,以免陷于被动。
综上所述,什么样的商业秘密需要会计人员保守?会计人员在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该注意些什么?如果对这些现实问题理解不同、认识不一,会导致当事者把握不准,会计人员不可能大胆工作,单位上层对下属充满防范之心,双方难免存在隔阂,这将不利于企业经营管理及提高工作效率。所以了解相关知识还是很有必要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会计人员如果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怎么办”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这个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