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如何证明存在商业秘密?
在商业秘密的侵权诉讼中,原告应首先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要从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即秘密性、经济型、实用性和保护性等方面来证明,包括:
1、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2、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的秘密性;
3、获取商业秘密的合法途径;
4、获取商业秘密的投入和成本;
5、商业秘密对其经营活动的经济价值以及对其竞争者的价值;
6、商业秘密的实际使用状况;
7、保密措施及实施程度。
可以通过哪些合法途径获得商业秘密的证据?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如果被告能举证证明原告所称的商业秘密由其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则由原告承担败诉责任。相反,若被告对这些内容举证不足,则可推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所谓的合法手段获得,包括:
1、独立开发获得;
2、反向工程获得;
3、合法购买获得;
4、合法接受许可;
5、从公开使用或公开展出观察获得;
6、从公开出版物获得;
7、从其它公开渠道获得;
8、原告对有关行为的默许;
9、其他善意获得商业秘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