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浙江省嘉兴市B有限责任公司诉A经营管理公司、C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索赔金额达1800万元。
据原告向法院递交的诉状显示,香兰素系一种广泛使用的可食用香料,可用于蛋糕、冷饮、巧克力、香皂、牙膏等产品上。嘉兴B公司始建于1976年,为中国化工500强企业和中国香兰素生产基地,其生产的久珠牌香兰素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深受用户青睐。
A公司是在法国巴黎注册的一家主营精制化学品、合成纤维以及聚合物的跨国公司,为全球主要的香兰素生产企业之一。C公司系A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并负责协调A公司在亚太区的整体业务。
今年8月,嘉兴B公司在其他诉讼中发现,A公司递交的证据材料,向包括嘉兴B公司竞争对手在内的对象,披露了包含嘉兴B公司技术秘密及经营秘密的内容。
嘉兴B公司认为,A公司与C公司以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了其商业秘密,A公司将非法获取到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他人,严重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并且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
嘉兴B公司诉至上海一中院,要求A公司与C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1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