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05-21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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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了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19条对这三种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作为犯罪来打击。这三种行为是:第一、以盗窃、利诱、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如刺探或收买等)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第二、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了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19条对这三种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作为犯罪来打击。这三种行为是:
第一、以盗窃、利诱、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如刺探或收买等)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第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第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实践中区别罪与非罪的关键就是看这三种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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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有几种
处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侵权行为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不仅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拘役、有期徒刑等,同时受害人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在处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损失的程度以及侵权人的态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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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下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有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有:
1、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2、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