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驰名商标的前提条件是商档所有人要有法律诉求,需要相关部门以其扩大保护。然后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档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可通过下列4条途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1、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初步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提出异议,同是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商标,不予核册申请;
2、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公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该商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同时提交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撤销他人。
3、向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请求将自己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可向案发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禁止他人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自己商标驰名的工商部门经审查后逐级上报到商标局,由商标局作为认定;
4、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中,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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