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不服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其申请的颜色组合商标复审决定,瑞典凯普曼有限公司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告上法庭。这是我国首例关于颜色组合商标的商标行政案。
瑞典凯普曼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系世界上最著名的锯条制销商。2002年1月该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颜色组合(桔红、蓝色)”商标注册申请。2002 年8月,商标局作出驳回申请的通知。凯普曼公司不服,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4年12月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凯普曼公司申请的商标系由两种不同颜色构成的颜色组合商标,其颜色组合的表现形式过于简单,普通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因此,该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该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凯普曼公司不服上述决定,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申请商标即是该公司首创的涂抹在整个锯条商品上的“桔红和蓝色”组合,并非锯条商品的通用颜色。在窄窄的锯条上,不可能有其他商标比将整个锯条涂抹上特定颜色更有显著性。因此,该公司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此外,使用申请商标的该公司产品在中国市场广泛销售,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且遭到恶意模仿。上述恶意模仿行为已被各级行政机关查处。依据上述理由,该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商标评审委的驳回复审决定。
TRIPS协议(WTO附件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允许将颜色组合作为商标注册,因此,我国于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增加了关于颜色组合商标的规定,规定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