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上海XX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更新时间:2019-04-15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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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原告:(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Procter&Gamble,简称P&G公司)被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976年5月,(瑞士)P&G公司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0类香皂、肥皂等。原告(美国)P&G公司(中译为宝洁公司)于1992年8

  案 情

  原告:(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Procter & Gamble,简称 P&G公司)

  被告:上海XX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976年5月,(瑞士)P&G公司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0类香皂、肥皂等。原告(美国)P& G公司(中译为宝洁公司)于 1992年8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从(瑞士)P&G公司受让上述商标。1994年6月,宝洁公司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护发制剂等。宝洁公司还在中国注册了“舒肤佳”。“safeguard”及其组合的多个商标。宝洁公司自1992年起在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safeguard”商标。

  原告宝洁公司许可其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广州宝洁公司和天津宝洁公司在香皂、沐浴露等产品上使用其“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等商标。宝洁公司使用“safeguard”商标的香皂在中国销售时,外包装均同时有“safeguard/舒肢佳”。“舒肤佳”等商标。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在大陆利用多种媒体对使用“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了广告宣传,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近十年来,“舒肤佳”香皂在国内贸易部、行业协会、调查机构组织的评选和调查中,其市场综合占有率和市场销售份额在香皂类商品中多次位居前两名。2000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列为全国重点保护商标之一。

  1999年1月18日,上海XX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safeguard.com.cn”域名。在此之后,原告宝洁公司曾书面通知被告,称被告注册的系争域名使用了原告的“safeguard”注册商标,而“safeguard”与原告的公司名称、商标没有联系,要求被告对注册的域名进行修改或子以注销。被告于1999年11月书面答覆原告,称其对原告所述情况有疑问,要求原告派人来协商解决。2000年1月3日,上海XX科贸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XX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并于同年2月1日,再次注册系争域名。

  原告宝洁公司诉称:原告是“safeguard”、“safeguard/舒肤佳”。“舒肢佳”等商标的注册人,这些商标享有很高知名度。然而,被告XX公司却将原告“safeguard”商标注册在其域名中,明显是恶意注册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使网上公众误认为被告公司与原告及其“safeguard”商标之间有关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请求法院:(丑)判令被告XX公司停止使用并撤回已注册的safeguard.com.cn“域名;(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宝洁公司还主张”safeguard“商标系驰名商标,要求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有关规定,制止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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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不正当竞争要怎么来判断?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如下: 1. 主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主体仅三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判断一个主体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体时,应当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标准。 2. 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二个构成要件为经营者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有意识地开展竞赛和争夺消费者的行动。“不正当”则具有较大的主观判断性。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界定了相应的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 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指的是其他经营者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4.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间还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5. 主观过错 根据我国民法的一般原理,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过错为要件。因此,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主观的过错。
不正当竞争的判罚标准,不正当竞争是什么意思?不正当竞争的判罚标准是怎样的?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判罚标准: 1. 主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主体仅三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 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3. 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间还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5. 主观过错。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从以下四方面界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多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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