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19-04-14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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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法律规定答:我国《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由于地理标志具有标示决定商品特定品质、信誉等特征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来源于特定地区的
问: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法律规定
答:我国《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 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由于地理标志具有标示决定商品特定品质、信誉等特征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来源于特定地区的功能,如果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 志,但其所表明的商品却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往往会误导公众,而且对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生产者也不公平。所以,非真实的地理标志,当禁止使用。
不过基于历史形成的原因,《商标法》第16条规定:“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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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地理标志产品处罚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主体
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流程:
1、地理标志产品申报;
2、受理;
3、技术审查批准;
4、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