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中显著性是指应具有其明显的特色。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但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需要注意的是,自行办理和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文件的递交上有些不同。在提交的书件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书件外,应提交经办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书件外,还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授权委托书。
在文件递交方式方面,申请人自行办理的,由申请人或经办人直接将申请文件递交到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因为现在商标局不受理非代理机构的邮寄申请;代理机构可以将申请文件直接递交、邮寄递交或通过快递企业递交商标局,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提交申请后,接下来就是进行审查。首先是形式审查,也就是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申请文件形式合法性审查,对商标申请书件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是否规范、有没有按国家的统一要求填写以及有关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进而决定是否受理该商标申请的审查;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通过后,商标局将发给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若是在限期补正中仍然不符合要求将直接不予受理。若是符合要求将进入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将对商标按其申请日期的先后,通过检索、分析、对比,审查该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审查该商标是否与在先申请的商标是否存在相同的情况、是否与在先申请的商标是否存在近似冲突的情况、该商标是否有违反了有关商标法及商标实施条例的规定,以确定是否给予初审审定公告即公告初步审定注册的审查,否则将予以驳回或者部分驳回,若不进行复审将直接删除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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