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一、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使用指定的书式,并用打字机填写。1、采用国际局提供的法文书式(申请“协定”或“议定书”缔约国保护)的,必须全部用法文来填写。2、采用国际局提供的英文书式(申请纯“议定书”缔约国保护)的,必须全部用英文来填写。说明:只有指
一、国际
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使用指定的书式,并用打字机填写。
1、采用国际局提供的法文书式(申请“协定”或“议定书”缔约国保护)的,必须全部用法文来填写。
2、采用国际局提供的英文书式(申请纯“议定书”缔约国保护)的,必须全部用英文来填写。
说明:只有指定至少一个纯“议定书”缔约方才可以选择英文书式,否则只能用法文书式。
3、采用我国国家商标局提供的中文书式的,则可以全部用中文来填写,但需要缴纳额外的翻译费。因为需要商标局将其根据实际情况翻译成法文或英文的标准文本才能递交国际局。
说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建议采用中文书式填写为首选,以下仅介绍按中文书式填写的要求。
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填写:
1、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通过我国国家商标局办理该国际注册的,“商标的原属国”即指中国。
申请人在三种主体资格选项中选择符合自己的一项。
2、填写申请人的名称: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基础注册的注册人或基础申请的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注明姓氏和名称,有对应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可以注明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没有的应当注明对应的汉语拼音;
申请人是法人的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中文全称,若有对应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没有外文译名的,应当注明对应的汉语拼音,并加盖法人企业或公司的印章。
3、申请人详细地址:
应该包括通信地址、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4、
委托代理人的应填写代理人的中文全称,有对应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可以注明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没有的应当注明对应的汉语拼音。
5、代理人的详细地址,包括通信地址、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6、申请纯“议定书”缔约国保护的,需要填商标基础申请日期、申请号;
申请纯“协定”缔约国保护的,需要填写
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
申请“协定”和“议定书”缔约国保护,需要填写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
7、申请优先权的应注明国家初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
8、在指定地方贴上所申请的黑白商标图样一张,必须与国内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
9、如果申请人采用的是彩色商标图样并要求保护颜色的,需用文字加以说明该商标的哪些颜色、哪部分颜色及其组合要求得到保护。
10、商标或其中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如中文,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采用中文申请书件的用标准汉语拼音标注音译。
11、填写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项目:
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得超过国内基础
注册商标或基础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并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如:第一类,乙醇,工业用酒精;第五类,阿司匹林,婴儿食品;第九类,音响,显像管;在填写时不得把第九类排在第五类前,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
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限于三个类别,超过三个类别的,需额外缴纳附加注册费。
12、选定收文的语言种类;
法文——指定注册保护国为纯“协定”缔约方,或纯“议定书”缔约方,或“协定”和“议定书”的共同缔约方均可使用;
英文——只有在指定注册保护国为纯“议定书”缔约方的申请时用。
此处在所选择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标记。
13、指定需要保护的缔约方: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或议定书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应至少指定一个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申请人在想要保护的国家左侧的方框内打上“×”标记,如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德国、法国、意大利三国,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方框打“×”即可。
应注意,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
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任一“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14、本申请交费方式
在所选择交费方式左侧方框内打“×”标记。
一般情况下,选择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转交注册费,向商标局缴纳手续费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