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与地名商标法律保护初探

更新时间:2013-01-10 11: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驰名商标与地名商标法律保护初探--杏花村商标行政确权案案件背景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杏花村公司)在酒上拥有杏花村牌及图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47571号,1997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

  驰名商标与地名商标法律保护初探--“杏花村”商标行政确权案

  案件背景

  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杏花村公司”)在酒上拥有“杏花村牌及图”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47571号,1997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2年安徽杏花村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1类的树木、谷(谷类)、酿酒麦芽等商品上提出第3102476号“杏花村”商标申请,除酿酒麦芽商品外,此枚商标最终被核准注册。

  案件事实摘要

  1980年12月15日,杏花村汾酒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引证商标一(见下图)注册申请,其专用期限经续展至2013年2月28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白酒。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名义几经变更,现注册人为本案上诉人山西杏花村公司。

  1996年7月15日,山西杏花村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引证商标二(见下图)注册申请,并于1997年8月21日被核准注册,专用权期限经续展至2017年8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2002年2月28日,安徽杏花村集团公司提出被异议商标(见下图)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的树木、谷(谷类)、植物用种苗、活动物、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饲料、酿酒麦芽、植物,2002年9月28日被初步审定公告。

商标

  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山西杏花村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2006年9月13日,商标局作出第2785号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山西杏花村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0年1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在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酿酒麦芽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山西杏花村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86号裁定。山西杏花村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

  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86号裁定,对被异议商标在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酿酒麦芽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重要性的理由

  本案涉及到我国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的界定、商标淡化及地名申请商标保护两个问题。

  【律师评析】

  本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公布的《201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中提到的案例,典型地反映了当前知识产权案件影响力大、审理难度大、法律适用争议大、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具体主要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一、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的界定和商标淡化规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4月公布并从2009年5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可见,驰名商标注册人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的前提是会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对于驰名商标并非当然可以将其保护扩展至所有商品类别。

  本案中山西杏花村公司举证了引证商标在酒商品上驰名证据材料,因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酿酒麦芽与酒关联性强,容易误导公众,因此被驳回注册申请,实现了跨类保护;本案中山西杏花村公司未举证误导公众的相关证据,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除酿酒麦芽外其他商标与引证商标商品无关联性,不会误导公众,不具备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条件。

  二、地名商标显著性及商标法的保护

  综合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第16条,2005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标审查标准可以得出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关于地名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即:

  首先,地名可以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形式受《商标法》保护;

  其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在两种情况下可获法律保护:地名已获注册;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最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和公众知晓的地名以外的地名可以作为商标获得注册。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杏花村”是安徽省池州市的一个村庄名称,属于商标法规定可以申请商标的地名,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安徽杏花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池州市,商标名称与被异议商标申请人住所相符,属于正当申请。

  虽然山西杏花村公司使用引证商标“杏花村”在酒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但是由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无关联,山西杏花村公司与安徽杏花村集团公司无关联,不会误导公众,不会淡化驰名商标,更不会损害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综上所述,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除酿酒麦芽)无关联,安徽杏花村集团公司申请“杏花村”商标属于正当行为,不会贬损山西杏花村公司“杏花村”驰名商标声誉,不会误导公众,最终引证驰名商标获得了类似商品上的保护,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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