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阜民三初字第3号
原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莲花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锁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克锋、袁仲达,该公司职员。
被告:肖XX,女,汉族,36岁,天韵酒业名烟名酒名茶专卖店业主,住阜阳市医院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吴咸亮,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红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1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0元。
审 判 长 符连峰
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七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