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对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该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1年内, 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后,应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商标评审 委员会决定受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被争议商标注册人,并随通知转去《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1份,限期作出书面答辩。逾期不答辩或拒绝答辩 的,不影响评审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仍然依法予以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争议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问题。对于构成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 或近似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撤销被争议的注册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撤销手续及公告。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 或者类似商品上与注册在先的商标并不相同或近似,则终局裁定维持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法定机关,其作出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后,原注册人就失去享有的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商标专用权就被视为自始 不存在。其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 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但如果属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