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9-04-08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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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存在两大区别:1,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反之。一般说来,
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存在两大区别:


1,举证责任不同:

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反之。

一般说来,被告对其免责事由的证明,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应属于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比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关于环境污染和产品责任中的免责事由的举证、高度危险作业中受害人故意的举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中的过错举证,均属于被告对己有利事实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并非举证责任倒置。

此外,在过错证明上,应当区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件事实中的过错与免责事由中的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加害人过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构成要件,若法律将加害人过错证伪的责任倒置给加害人,则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加害人可以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阻碍自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下,虽不以加害人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加害人可以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来免责,在此情况中加害人对利己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并未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因此不构成举证责任倒置。


2,归责原则不同:

也就是说只要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如:达标排放),只要两者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由侵权人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免责),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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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大多数是无过错责任,亦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因此,特殊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分担问题上与一般侵权责任最大的区别有两点:一是由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减少,不必再就被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二是由于实际举证责任倒置,被告的举证责任加重,即使是仍以过错为要件的侵权责任,被告亦耍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某些特殊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倒置,又进一步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


此外,在特殊侵权责任中,法律对免责的事由往往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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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损害赔偿范围与标准
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赔偿的范围一般是以实际损害、实际经济损失为依据。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由
赔偿采用的办法一般有两种: 一是常年性赔偿的方式,二是即损即赔的方式,即污染一次就赔偿一次。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
在环境污染中要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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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联系平台投诉的
你好,医院门诊病历的主诉错误是可以找医生修改的。可先直接与负责撰写病历的医生沟通,向其说明情况,指出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7分钟前
这种情况很严重,索要隐私图片并威胁可能涉嫌违法。遇到这种事别害怕也别妥协,要留存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
您好建议您把具体情况详细说说
潘炯律师
潘炯律师
10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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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丁亚律师
吴丁亚律师
12分钟前
你好,赔偿标准协商不成可到法院起诉解决。如涉及隐私可以电询,为您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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