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当事人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国际申请,有必要统一各国在商标审查、注册方面的形式标准,特别是商品和服务如何分类申请注册,成为一项重要的技术性规则。为此,国际社会产生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简称《尼斯协定》)和《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Vienna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As,简称《维也纳协定》)。
《尼斯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签订于法国尼斯,于1961年4月8日生效。截止至1997年3月4日,共有50个成员国组成了尼斯联盟。该协定仅对于巴黎联盟成员国开放,成员国的加入书或者批准书交由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保存。我国已于1988年11月开始采用了该国际分类,1994年8月9日正式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
《尼斯协定》的目的是为建立一个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并保证这个分类的实施。《尼斯协定》建立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规定协定成员国的商标注册机关在审查国内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在商标注册或者公告中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国际分类类别号。同时,按照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也必须使用尼斯分类。另外,由于该国际分类提供厂商标注册商品或服务分类的统一工具,便利了商标查询、商标申请、商标审查和商标管理,有利于节约时间和劳力、提高工作效率,因此,虽然《尼斯协定》的成员国只有五十多个,但世界上有超过120个国家、地区和两个商标国际组织的商标注册部门使用尼斯分类。
《尼斯协定》建立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是随着新商品、新服务项目的出现不断做出相应的修改、变化的。大约每四年至五年进行一次大的修改。这些修改工作由成员国代表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具体内容包括增删部分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调整部分商品或者服务的项目。目前正在生效使用的是第八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共分为商品34个类,服务11个类。
《维也纳协定》于1973年6月12日在维也纳签订,1985年 8月9日生效。截止至1997年3月4日,共有9个成员国,主要是欧洲国家。但世界上大约有超过30个国家采用了该协定建立的商标图形要素分类,我国尚未加入。
《维也纳协定》成员国在巴黎联盟内设置了一个特别联盟。该协定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成员国加入书交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保存。《维也纳协定》对包括图形要素的商标建立了分类,该分类将商标图形要素按大类、小类及组分类的一览表组成,并根据具体情况加以注释,包括29个大类,144个组, 1596个项,为商标图形要素的查询和管理提供了便利。协定规定各成员国的商标注册机关应在商标注册或者公告等官方文件中标明此类商标的图形要素分类号码。根据该协定第五条的规定,联盟设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每年举行会议,负责对图形要素分类进行修改和增补。目前实施的是1992修订生效的第三版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