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商标现象的法律思考

更新时间:2019-04-10 08: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抢注商标的概念。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商标注册是指将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

  一、抢注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商标注册是指将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依法审查,准予注册登记的法律事实。申请在先原则是商标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一个时间概念。《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所谓抢注商标是他人抢先权利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即申请人专门注册别人使用的,却尚未注册成商标的文字、图案等标志,一般是指他人利用商标法申请在先原则,抢先申请注册商标,成为商标的所有人。

  抢注商标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抢注商标是指在原商标使用人之前注册该商标,即将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并以获利为目的行为。广义的抢注商标还包括将公众熟知的注册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以及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抢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另外,将社会热点等抢先注册也可以理解为抢注商标。

  “抢注商标”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1995年,杭州发生抢注“天平”、“天称”商标事件,有企业将他人已使用并形成一定商誉的“天平”、“天称”商标,抢先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这一阶段抢注商标主要是指将他人已使用在先并形成一定知名度或声誉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抢先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抢注商标的对象基本限于未注册的商标。

  二是1998年,深圳某公司抢注商标事件发生后,抢注商标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字号、简称)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以及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都被视为抢注。

  三是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抢注商标对象的范围扩展到了自然、社会各个领域,出现了职业注标人。

  二、抢注商标的社会现象。

  (一)、抢注商标己波及各个领域。

  抢注商标热开始于五年前。2001年修改了《商标法》,其中一条新规定是允许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拥有商标所有权,之前一直只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才有这个权利。《商标法》还规定商标权人可以对持有的商标进行自由转让和变更。这为买卖商标提供了条件,职业注标人应运而生。这一规定的出台刺激了人们商标意识的觉醒,鼓励了个人创新,保护了知识产权,对整个社会和行业来说是好事,因此也就出现了抢注商标热,当然,这一热潮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利益诱惑。目前,一股商标抢注潮正在全国掀起,抢注商标成为中国的另类“热带风暴”。有关媒体报道,继“中央一套”被人抢注成避孕套商标后,“中央二套”到“中央十三套”的名称也开始被人抢注成内衣、比基尼等商标,“中央抬”也已被抢注成性保健品商标。

  抢注商标已成为热门话题。抢注商标涉及方方面面,己波及各个领域,从电视节目名称到权威媒体名称,从历史文化遗址到名村古镇,从古典名著到人物姓名……,真是“想象力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只有你想不到的商标,没有别人抢注不到的商标。

  “超级女声”、“艺术人生”、“二人转”、“夫妻剧场”、“11-5.com.cn”等都已被抢注成商标。世界杯之后,“齐达内撞人”图标马上被北京一体育文化传播公司抢注成商标。“湖大”这一湖南大学的“特称”,也被他人抢先注册成商标。 “南大”、“东大”、“南航”……南京市这些有名的高校简称也成了一些企业抢注的商标。泸定桥、大渡河等红色旅游景点名称被抢注,“康定情歌”被抢注。麦莎台风一过,就有人不失时机的抢注“麦莎”商标。上海、深圳等城市的著名楼盘,已经有上百家被抢注商标,而抢注人都不是开发商。北京一公司申请注册“情人节”商标,用于卫浴、美容、医疗等服务商品。中国四大古典名著《西游记》、《水浒传》等正被日本游戏公司抢注。以千年古镇闻名的西塘、南浔,在观光旅游等服务项目上的商标被杭州一家咨询公司抢注。注册“红色经典”的是重庆中旅,该旅行社老总称,原本想去注册“红色之旅”,经查询,才发现已被一旅行社提前下手。

  松本电工、乐百氏饮料、丽珠医药、罗西尼钟表、黑妹牙膏……这些都是中国内地的知名品牌。但近日,深圳一家公司将这些知名商标来了个“一锅端”,向香港申请注册商标。

  可以在国家商标局开通的“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到,除了有人抢注“章子怡”商标外,还有“章子怡儿”等相近似的商标;“赵薇”之外还有“赵薇儿”、“赵薇格格”;由于姚明本人注册了12类的商标,于是冒出了“姚明世界”、“姚明火箭”、“姚明世家”、“姚明雄风”、“姚明一代”等近30个相关的商标。

  佛山某知名陶瓷品牌有11类卫生洁具产品在销售市场打开后想到去申请注册商标,结果发现其产品名称已被四川某陶瓷厂抢注了。该企业决心买回商标,结果从40万元一直谈到1000万元都未能达成协议,而注册一个商标仅需2000元左右。[page]

  (二)、抢注商标的人。

  抢注商标的人大致有两种:

  一是纯粹为获利。

  绝大多数抢注商标的人,目的就是商标注册成功后转卖营利。比如 “九寨沟”商标注册在第30类(咖啡、白糖、蜂蜜、茶)商品。一家网站的“转让信息”栏上标价“九寨沟”的转让价格是120万元,一个名叫“东方商人”的酒类商标叫价500万元。 “成龙”已被注册在肥料上,“柏芝”被注册在洗衣液、洗面奶等日常用品上,转让价格面议。此外还有“苏丹红”、“接班人”、“银联”,同样价格都是面议

  二是抢注商标的人本身就是与中国企业具有竞争关系的外国企业,其出于竞争的目的抢注商标,以压制中国企业在某些具有丰富潜力的国际市场的发展,阻止中国企业的产品进入其市场而采取的一种方法。

  如著名的海信商标被西门子在德国抢先注册案。通过抢注商标树起“市场篱笆”使被抢注商标的企业以原商标进军国际市场发生困难。又如,子公司在德国、欧洲抢注厦门东林公司的“Firefly萤火虫”商标、广东佛山照明公司的“FSL”商标。德国、欧洲市场未见这些品牌节能灯产品销售。表明其注册该商标的动机是阻止其他公司开拓欧洲市场。

  (三)、抢注商标的表现形式。

  抢注商标的表现形式:

  1、国内商标国外(含我国的港、澳、台)注册。

  如著名的“海信”商标被西门子的子公司在德国、欧洲注册,西门子向海信要价4000万欧元,后来经过多方的努力,海信最终以50万欧元赎回。最近又暴出深圳某公司将国内180多个知名商标在香港抢注的新闻。

  2、国外(含我国的港、澳、台)商标国内注册。

  如浙江永康某人,将多个国外商标在国内申请商标注册。

  3、傍著名商标。

  傍著名商标就是采用复制、翻译、模仿著名商标的方式注册商标。

  4、傍名人。

  就是用名人的姓名或其谐音字注册为商标,例如用“泻停封”(谢霆峰)作为止泻药的商标,用“本拉灯”(本•拉登)作为灯饰的商标等。将小说、电视剧中的人物的名字注册为商标。

  5、傍热点。

  用重大事件和热点的名称注册为商标,比如“神五”上天后,“神五”马上被注册为商标,台风麦莎闹得动静很大,“麦莎”也被抢注。还有,将有名的电视栏目注册为商标等。

  6、傍名牌。

  用名单位、名校、名镇等注册为商标。如,“中央抬”也被抢注成性保健品商标。

  目前,抢注商标的方式正在以更多的新形态出现。

  三、抢注商标的法律性质

  (一)、有关抢注商标的不同观点。

  有人认为,抢注商标是独具眼光的竞争行为。

  他们认为民事权利不是道德演化来的,而是法律赋予的。商标(或其他标志等)未注册,就谈不上权利,更不用说受法律保护。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不是道德经济,市场经济只有一条准则:法律。有人甚至认为,“抢注”用词不当,申请注册商标是合法的正当行为,也是商标法申请在先原则的一种具体体现,无可厚非;相反,反对“抢注”其实是鼓励落后,是对申请在先原则的否定,会动摇我们的商标注册制度。没有抢注在先,只有申请在先,抢注商标有利于社会。

  有人则认为,抢注商标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抢先将他人已有市场的商标去注册,取得专用权后反过来索要高额转让费或使用费,违反了诚信和公平原则。这种不正当行为不予制止,必将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助长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风气。我国采用申请在先原则,是为了敦促商标使用人及早注册,便于保护,而不是助长、鼓励抢注他人商标。应当全面、正确理解申请在先原则。

  此外,还有人主张应对抢注商标区分“捷足先登”与“恶意抢注”。如果抢注人是被抢注人的同行,具备该产品的生产经营能力,抢注的目的在于扩大本人(单位)的竞争力。这种行为虽然有些取巧,但体现了竞争意识,因此可以称为“捷足先登”,应予保护。如果抢注人并不具备生产经营能力,甚至不生产经营,其抢注的目的在于进行商标买卖,或是以制约被抢注人的生产经营为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一种“恶意抢注”,应加以限制。

  (二)、抢注商标的利与弊。

  有人把抢注人比作狼,到处抢夺别人的成果。也有人认为,有狼才重视羊,丢失羊的教训使人长记性。有人认为,靠抢注名牌而不是靠自己创新注册商标,没有多少知识含量,是一种寄生虫式傍名牌行为。

  应当说,抢注商标是一种商业行为,是一种新的商机,抢注人追求的是利益。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而且自然人也可以申请,这为抢注商标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职业注标人也应运而生。注册一件商标只需2000元左右,转让获利就可能是几万元几十万元,是值得经营的生意。

  而且,随着人们(企业)品牌意识的增强,许多人在发展的过程中急切需要注册商标。按照正常程序,人们从递交申请书到拿到国家商标局的受理书需要3-5个月,再花上约两年时间,才能让自己申请的商标进入国家商标局的公告,再经过3个月公告后,才能拿到注册商标证书。公告期间,若有人对商标的设计提出异议,则需要花时间答辩。这段时间对于急需商标的人而言显得十分漫长,而转让商标就简单多了,现时购买职业注标人的商标,是一条创牌捷径。因此许多人愿意花钱买现成商标。[page]

  笔者认为,对抢注商标的评价,应以《商标法》为准绳。《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规定了 “权利 ”的两个要素:一是在先取得,二是合法。作为在先权利人的权利,有自然状态的权利和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的合法权利之别。自然状态的权利,是一种处于原始状态、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得不到法律强有力保护的权利。合法权利,是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或通过法定程序程序取得的权利。众所周知,与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一样,我国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制度。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注册,我国法律规定是自愿而不是强制的,但自愿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注册,法律保护的是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仅仅是允许使用,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自己不予注册,又不让他人注册,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公共资源的垄断,是对他人合理利用公共资源的妨碍。

  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就是鼓励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竞争,所以,对抢注商标的行为,不能简单地否定。他们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设计理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去设计并经营商标;对那些不注重保护自己商标的人也是一种教训,它对于社会、企业和个人商标意识的保护和培养将会大有好处。职业注标人抢注商标的行为是商标法申请在先原则激励出的理性投资行为,属合法范围,无可厚非。

  市场经济环境下,竞争是自由的,观念落后、行动迟缓,其商机当然要被别人抢占。鲶鱼喜食沙丁鱼,人们在运输沙丁鱼的时候却偏偏要放进几条鲶鱼,在鲶鱼的进攻下,沙丁鱼会被吃掉一些,但整批沙丁鱼在为活命的奔突中成活率反而大大提高了。这些职业注标人就象鲶鱼,他们抢注商标的行为发挥了鲶鱼效应,搅动了我国混沌的商标意识。当然,会有企业为此付出代价,但是在国际化进程中,我国企业会因此避免更大的损失。所以说,从加强商标意识的角度而言,抢注商标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在提醒人们保护商标,反映了一种进步。一味谴责和责备抢注商标是有违法律规定的。从整个法律层面上说,抢注商标利大于弊。

  (三)抢注商标的性质。

  有人认为,抢注商标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抢注人不是通过诚实经营获得合法的利润,而是不劳而获,他们将他人已在市场上建立了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等抢先注册于自己名下,窃取他人的商业信誉,向真正的品牌创立者开出高昂的商标转让价格,进行赤裸裸的敲诈勒索。抢注商标行为表面上披着合法的外衣,在本质上却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均应受到否定的评价。

  但是,有人认为很难认定抢注商标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抢注行为只具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分特征,其只是合法但不太合理。因为虽然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已创出信誉的商标有违反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原则之嫌,且获得了不当利益的行为,但是这部分不当利益并不构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为法律并未规定他人在先使用某一商标而应得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另外,抢注行为也并不是欺骗或不正当,因为对于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你如果不先申请注册,别人当然可以先申请注册,并没有排挤竞争对手,法律并未规定其为非法,所以判定抢注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多数职业注标人认为,无论是抢注与非抢注,自己用还是转让他人,商标都是经脑力劳动获得的知识产权,应该得到回报。至于具体价格,那得由市场来决定,不是由谁可以控制的。而且随着职业注标人的不断增多,像海信这样的国内著名品牌在国外被抢注的遗憾将会越来越少。著名职业注标人王建强认为,和普通的物质产品经营相比,自己经营商标,是独辟蹊径,应该受到鼓励。他强调说:“有人以为我做的是一本万利的生意,什么不用干,只注册一个名字就行了。但他们哪里知道,我注册一个商标既要投入几千元钱,又要耗费许多精力,我不考虑它的销路考虑什么?这毕竟也是做生意啊!如果我注册一大把不为企业认可和不能转化为价值的商标,我岂不是要赔个精光?!”

  根据法学理论,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违法行为,要看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和可惩罚性。抢注商标显然不具有这些特点,它更多的是体现了抢先的意思。市场经济的法治精神是合法地赚取一切利润,只要在不违法的范围内,人们可以自由地从事一切活动,尽管这些活动有时与人们普遍的道德观念有很大的冲突。申请在先原则只对先申请商标注册人认定其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一制度的法律结果为抢注商标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可以这么说,抢注商标是游戏规则许可范围内的非善意举动。

  四、对商标抢注热的冷思考。

  自2001年《商标法》修改,允许自然人注册商标后,催生了一批职业注标人。所谓职业注标人,就是指一些专门申请注册商标转卖给他人或购入注册商标再转卖给他人的人。已创下口碑的品牌商业价值当然最大,如果能用低廉的注册成本获取商标,也绝对是一本万利的事情,事后卖回给商标原使用人可以得到极高的报酬,把商标卖给商标原使用人的竞争对手,对抢注人而言,有时可能会有更意想不到的收获。由于直接注册商标价格低廉,事实上目前绝大多数商标炒家手上的商标都是自己注册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商标或许就是一笔让人意想不到的巨大财富。作为市场竞争的领域之一,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竞争日趋激烈,有人企望凭借一次商标抢注而一夜暴富。由于申请商标一般情况下只需要2000元左右,而一旦转手成功,价格基本在几万元几十万元,买卖商标既不违法手续又比较方便,于是吸引了一些人挖空心思来做这个“一本万利”的买卖。

  但事实上,商标和品牌并不是一回事,不论抢注到的商标多么响亮,如果没有产品作依托,总有一天会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失去它的价值。而那些真正意义上的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几乎没有哪一个是 “抢”来的。有的商标,如“松下”、“皮尔•卡丹”,本来就是品牌创造者的名字,他们的创业经历、经营理念早已与品牌的文化内涵融为一体;有的如“可口可乐”饮料、“大众”汽车,则是在长期坚持质量、信誉的过程中形成的。[page]

  把抢注商标作为投资渠道的行为本身不违法的,但有较大的风险。

  有人认为商标生意是一本万利,什么都不用干,只要注册一个商标行了。其实不然,杭州一位退休职工看别人抢注商标发了财,也动了念头。他花了1年时间,想出了100个自认为很好的商标,结果花了1万元到国家商标局一查询,没一个能注册。这时他才明白,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抢注商标获取高额利润的毕竟是个别现象,相关专家普遍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商标都能带来效益,商标属于无形资产,价值难以衡量,买卖存在诸多难题。而且,商标注册驳回率比较高,被驳回不会退回申请费,另外,申请注册商标周期也较长。即使抢注成功,按照《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一旦超过期限可能被撤销,申请人的损失将不可避免。所以,职业注标人需要冒很大的风险。

  五、反抢注商标的措施。

  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它作为无形资产,通常代表或蕴含着巨大的财富。商标的巨大价值往往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商标作为一种商品的标识,引导购买者的购物意愿。二是商标代表一种文化,与持有者的商誉息息相关。知名的商标代表了优良的经济管理、超越同行的产品质量以及周到、可靠的售后服务等等。可以说,商标的经济作用与社会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利用和保护商标的权益问题,已成为普遍关注的焦点和急待解决的课题

  一般认为,防止商标被抢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商标注册意识。

  根据自愿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应对已在使用的商标尽快申请注册,对即将使用的商标提前申请注册。

  2、构筑防御体系。

  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防他人抢注。

  3、加强商标监测。

  应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委托律师及时搜集侵权信息;密切关注《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要及时提出异议或争议。

  如,2004年4月,重庆正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正通公司)发现其产品的经销商四川省隆昌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华蜀公司)擅自注册了与正通公司产品名称相近的商标,即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头包西灵TOUBAOXILIN”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调查后认为,华蜀公司不是产品的研制人,只是产品的经销商,在产品研制生产方正通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注册了与正通公司产品名称相近的商标,足以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其行为依法应予禁止,作出了撤消“头包西灵TOUBAOXILIN”商标的决定。

  4、要争创驰名商标,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应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依法对构成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在该国已经驰名的商标予以保护,不管该商标是否注册,都应加以保护。驰名商标不仅在处于未注册状态时可以对抗他人的同类抢注,而且在已注册之后,还可以在非指定商品或服务类别中以引起公众混淆为理由对抗他人的跨类抢注。而且,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力度是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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