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称成为商标侵权抗辩的法定事由

更新时间:2012-12-18 22: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通用名称使用中获得显著性可获得商标注册小肥羊1、与陕西小肥羊:法院认为,陕西小肥羊以小肥羊为通用名称为由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同时在对证据的分析中,法院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并无不妥,认为从证据中可以看出,内蒙锡林郭勒当地存在对一

  一、通用名称使用中获得显著性可获得商标注册

  小肥羊

  1、与陕西小肥羊:

  法院认为,陕西小肥羊以“小肥羊”为通用名称为由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同时在对证据的分析中,法院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并无不妥,认为从证据中可以看出,内蒙锡林郭勒当地存在对一、两岁小羊称为“小肥羊”的习惯叫法。但是,这种叫法只是当地针对一般的小羊而言,而在市场环境中,对于小肥羊餐饮公司的消费者而言,“小肥羊”代表着该公司的服务,而不是一、两岁的小羊。内蒙古小肥羊公司以其企业字号中的“小肥羊”作为特有服务名称,形成了特定的市场含义,使被异议商标取得了显著特征,且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故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核准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并无不当。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准予内蒙古小肥羊公司“小肥羊”文字及图商标核准注册的裁定。

  2、与河北汇特小肥羊:

  河北石家庄市中院经审理认定,“小肥羊”系对一、两岁小羊的习惯叫法,使用在涮羊肉的餐饮服务行业只是体现了该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不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据本案查证,全国有众多餐饮企业在使用“小肥羊”,这一名称已被普遍使用,并非原告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而是涮羊肉餐饮服务业的通用名称,原告无权限制被告使用。

  未注册驰名商标“酸酸乳”

  酸酸乳是通用商品名称还是具有显著性和专属性的驰名商标,法院认为,原告蒙牛乳业公司从2000年起在其生产的乳饮料上突出、广泛地使用了“酸酸乳”商标,且已持续使用近6年时间。经原告对该商标的持续使用和对其宣传、推广费用投入的逐年增加,该商标已在实际使用中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

  二、关于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及通用名称地域范围的问题

  兰贵人

  海南澄迈万昌苦丁茶场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第三人海南省茶业协会商标争议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商评委撤销“兰贵人”商标用于茶叶商品的裁定。

  法院认为:万昌茶场标题为“椰仙兰贵人———藏不住的美丽”的广告中提到,“椰仙兰贵人”茶属于多种具有保健功效植物拼配而成的现代茶饮,该证据显示了万昌茶场将“椰仙”作为区别他人生产的如康加牌、致合牌“兰贵人”茶的标识来使用,万昌茶场未对此事作出合理解释。如按万昌茶场所称,“椰仙兰贵人”是标识,其茶品名称便不得而知,故可以认定万昌茶场也系将“兰贵人”作为茶的品名使用。

  法院还认为,“兰贵人”茶品的流通地域范围明确在福建、广东、广西、云南、海南等五省,且以这五省为主,并非全国。但对通用名称广泛性事实的认定不能脱离事物发展的本源,“兰贵人”茶品作为一种较为新型的茶品,发端于台湾及福建,流行于南方特别是沿海诸省,符合其自有的流传特性,这与“兰贵人”茶品与生俱来的地方性特色相关联,“兰贵人”因而在沿海各省获得广泛认可,且时间持续已达八九年,本身就说明了这一名称存在的持久性及使用的广泛性。

  据此,法院认为应当认定南方五省茶叶行业使用“兰贵人”情况满足了其广泛性的事实构成,虽未及全国,但属于至少南方五省茶叶行业普遍共同使用的茶品名称。

  在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情况下,通用名称的认定相对较为容易,但在没有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认定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时,应坚持其地域广泛性的特点,仅在部分地区使用的名称不能认定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三、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的通用名称其构成正当使用的认定

  甑流

  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诉北京市华都酿酒食品工业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汇成公司系“甑流”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被告华都公司擅自将与“甑流”商标相同的文字使用在其生产的白酒产品上,称为“北京甑流酒”,并在市场上长期、公开、大量销售,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汇成公司于2006年4月6日提起本案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的通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本行业中约定俗成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等。《北京市志稿》已经确切表明,净流(或称甑流、甑馏)是一种特定白酒的通用名称,此称谓通行于北京乃至华北地区,且积年已久。汇成公司虽对“甑流”文字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无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产品及宣传中将“甑流”作为特定产品的通用名称加以使用,华都公司为说明产品的性质及特点而使用“北京甑流酒”字样属于正当使用,这种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注册商标含有商品通用名称,在该商标的有效期内,他人使用该商品通用名称,是否侵犯该商标的专用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观点是,商品通用名称被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后,商标权人虽然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但不得限制他人对该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

  四、含通用名称的商标权人无权阻止其他人也将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用。

  木糖醇

  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的木糖醇无糖口香糖构成对自己生产的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的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木糖醇”是一种甜味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是“木糖醇”这种商品所具有的通用名称,消费者对“木糖醇”的理解仍是“木糖醇”系一种甜味食品添加剂,“木糖醇”并不是乐天公司经营的“乐天牌”“木糖醇无糖口香糖”商品特有的名称。而好丽友公司在自己制造的木糖醇无糖口香糖上加注的“好丽友牌”及其三条色带标志与乐天公司的“乐天牌”及其三条色带标志是不同的,具有识别性,消费者不会造成混淆。 法院分析中主要针对的问题是,和无糖的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木糖醇”并列使用的两个标识,消费者能否将其区别开来。

  五、通用名称商标使用者的唯一性问题

  灭害灵AESTAR及图

  通用名称商标使用者的唯一性是指只有一家使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情况,这使问题变得非常复杂。

  陆丰市全美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全美公司)商标撤销行政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灭害灵AESTAR及图”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凯达公司是唯一在农业部登记生产和销售“灭害灵”产品的单位。尽管最后这点不是该案认定中最关键的因素,但法院明确指出这点则意味着该点对案件的最终结果起到了重要作用。该案因为涉及到行业管理,生产灭害灵产品的独此一家,因此比较特殊。

  故此,从逻辑上讲,如果只有一个商品提供者,从商标制度的角度考虑,不论它使用什么名称,都会具有显著性。但是,最好要有字体变化、结合英文或图形标识做商标标记等其他事实要素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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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抗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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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审查中,应关注进展。如审查结果不利,可依法提出异议或申请复审。异议需提供充分证据,复审则是对初次审查结果的再次审视,以争取有利结果。
申请的商标在初审公告阶段,要求撤回申请,需要多长时间?
你好,商标撤销申请的审查时间是九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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