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抗辩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18-08-20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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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享有的权利仅是对构成商标的符号在商标意义上的控制权。对于他人在非商标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符号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无权干涉。商标侵权抗辩如何认定?找法网的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商标侵权行为应以在商业标识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条件,被诉侵权人为描述或者说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而善意合理地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正当使用。接下来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商标侵权抗辩如何认定。

  一、商标侵权抗辩如何认定?

  在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正当使用是被控侵权人经常援引的抗辩事由。在此类案件中,界定被控侵权人对诉争标识的使用系正当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是案件准确定性的前提。为进行准确的界定,有必要把握商标性使用与正当使用的内涵及构成要件。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定义,即: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标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由上述规定可知,商标性使用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使用是为了识别商品的来源,客观上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别商品的提供者。关于正当使用的界定,除法律条文外,并无具体的判断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此进行了富有指导意义的总结,该解答第26条明确合理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使用出于善意;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概而言之,正当使用与商标性使用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主观目的不同,前者只是为了说明、描述自己的商品,后者则是为了标识商品的来源;二是客观后果不同,前者只是对商品的某些特征进行描述,使相关公众了解这些特征,不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商品的提供者形成联系,后者则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在所标识的商品与商标权人之间建立一种固定联系,使相关公众能够以此来区分商品的提供者。

  因此,确定被控侵权人对诉争标识的使用是正当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被告在主观上是否是善意的,使用标识的目的何在;二是客观上可能产生的后果,被告对诉争标识的使用是否会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是否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在实践中,除把握上述标准外,对二者的区分需要结合全案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

  1、被告对诉争标识的使用方式,是否进行了突出性使用。这是判断被告对诉争标识的使用系正当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的最直观的途径。如果被告将诉争标识置于商品的显著部位,或者采取放大字体、美化处理等方法使该标识明显突出,而将相关的说明性文字、自己的商标或企业名称略去或置于不明显的位置,相关公众就可能认为该标识系标识商品来源的标志。相反,如果被告未对标识作突出性使用,并且在使用的同时还附加了一些说明性文字,那么造成此类认知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2、被告的使用方式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通常的商业惯例。判断被告对诉争标识的使用是否善意,一方面要考虑被告的使用方式,另一方面要考虑被告的使用方式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通常的商业惯例。美国兰哈姆法即规定商标正当使用是“正当的诚实的使用”,英国商标法亦规定商标正当使用应符合“工商事务中的诚信原则”。

  3、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是商标侵权案件中确定商标专用权范围和认定侵权的重要因素。商标的知名度越高,识别性就越强。换言之,当构成注册商标的符号被用于商品时,其标识意义和描述意义可能会因使用该符号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而受到影响。

  4、被告是否使用了自己的商标及该商标的知名度。如果使用者在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的描述性符号时,同时标注了自己的商标且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就会大大降低该符号被解读为商品来源标识的可能性。当然,如果使用者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标注在不明显的位置,而将诉争标识使用在显著部位或者通常标注商标的位置,就应另当别论。

商标侵权抗辩如何认定

  二、商标侵权案件诉讼策略

  1、起诉地的选择(Where)

  这一点不仅对于国外当事人,对国内当事人也同样重要。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一般是在被告的住所地起诉。但是这种知识产权案件,因为侵权认定的难度较高,如果选择被告的住所地起诉,往往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地方保护主义不光在涉外案件里,即使在仅涉及国内当事人的案件中也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所以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如何选择诉讼的管辖地是非常重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充分利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是改变管辖地的一个很好的选择。在以往案件中,通过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和取证,律师都选择了向非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这样做,案件受到的外界干扰的可能性会少了很多。

  2、诉讼时机的选择(When)

  选择什么样的时机起诉,起诉前是否要发警告信,以及是先谈判后诉讼,还是先诉讼后谈判等等这些问题,也是诉讼开始前要考虑的。时机的选择,在不同的案件中是不一样的。律师可以在进行了前期固定证据的工作后,可以有选择地对侵权行为不太严重的侵权行为人发出律师函进行沟通及警告,而针对进行诉讼和索赔的主要目标,应予全力打击。而针对其他次要目标,则在诉讼过程中适时采取“谈”和“打”的方案。

  3、起诉对象的选择(Whom)

  这也是一个关键的问题。此类商标侵权是群发性的,然而侵权诉讼中不可能把所有的侵权者都告上法庭,这样在时间、金钱、精力上都无法承担。如果都告,对方会产生一个强大的联盟,这个联盟会对整个产业乃至国家机关都会产生影响力。那么,如何进行选择呢?这里我们常用的选择方式是,一般以中型的、民营的企业作为诉讼对象,尽量避免选择大型的国有企业。选择告谁对案件会有很微妙的影响。同时也需要为选择受理法院而考虑选取适当的共同被告。

  4、保护主题的选择(Which Trademark)

  这个方面原本主要针对的是专利侵权诉讼,选择一种好打的,容易取证的,稳定性强的专利去诉讼是在诉讼策略中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我们将之同样也运用到对商标案件的思考中。但由于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方很可能拥有不止一件注册商标,多件注册商标又分属不同大类,商标图样有可能也不尽相同,所以需要对其中比较有力的商标多着笔墨。这样方能有力支持原告观点,对诉讼结果更加有利。这种判断可以依据我国商标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异议、商标争议案等时所依据的相关规范来进行。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商标侵权抗辩如何认定的内容。在具体界定正当使用与商标性使用时,应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行为的客观后果两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应结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人对自身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该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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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如何处理商标侵权如何处理
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来确定处理意见
商标侵权被告如何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里的“使用”指的是任何将商标与商品相联系的行为,如印制、压模、喷涂等。此外,将商标在商业文书、商业广告中使用也属于商标的使用。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法律对商品销售者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特别规定,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能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或是出于故意,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伪造是指在注册人不知道、也未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抄袭摹仿方式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擅自制造一般是指制造商标标识者与该商标注册人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或者委托印制商标标识关系,但在该商标注册人授权以外制造商标标识的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此项行为通常被称为“反向假冒”,其危害性在于妨碍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五、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根据有关部门的解释,“误导公众”并不是要求发生实际的误认,只要其使用方式有可能造成误认就构成了侵权。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此项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存在主观的故意,否则将不构成侵权行为。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此项行为并没有确切的外延,实际上是对执法者的授权,以防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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