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商标间接侵权新形式

更新时间:2012-12-18 22: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呈多样化的趋势,其中,除了由传统商标使用方式在网络中的延伸而产生的商标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技术中立原则,适用传统商标法之外,更值得注意的是那些由新的商标使用形式带来的、无法直接适用现行法律的商标侵权纠纷。CtoC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商

  摘要: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呈多样化的趋势,其中,除了由传统商标使用方式在网络中的延伸而产生的商标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技术中立原则,适用传统商标法之外,更值得注意的是那些由新的商标使用形式带来的、无法直接适用现行法律的商标侵权纠纷。

  CtoC 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商,对于在其平台上开设网店售假行为的不作为,甚至提供自动的推荐、宣传服务,扩大侵权影响范围;针对各类BtoC 网站应运而生的购物比价网站,自动搜集、处理BtoC 网站的商品信息,经过价格比较推荐给网络用户,其中不乏有假冒商品;RSS 订阅服务会定期将订阅的网站更新的内容发送给用户,其中也充斥着发布在该网站上的商业广告,

  这些商业广告中有些包含着侵权内容;较有人气的个人博客或者播客往往会放置网络广告,而博客或播客的平台会自动将人气较高的个人博客或者播客推荐至醒目位置,这些广告也许含有侵权的风险;维基百科的内容全由网民自由编辑,在这种机制的作用下,信息的自由度无限扩大,可能在其中充斥着大量侵权信息。在这些新型商标侵权行为中,引发讨论最多的无疑是搜索引擎商标侵权。

  网上搜索服务是因特网中非常常见的一种网络服务,如百度、谷歌等著名网站都以提供搜索服务作为主要内容。搜索引擎的运作机理是根据用户输入的想要查找搜索的某个关键词迅速扫描、搜索网页源代码的元标记,从而找到与用户想要搜索的关键词相匹配的网页。

  其中,元标记(metatag)是网页源代码中用来描述网页特征和主要内容的软件参数。在网络搜索引擎盛行的情况下,许多网站经营者为了吸引更多用户,促进经营开始重视对元标记的使用,如将自己的商标埋入元标记中;更有经营者将他人商标甚至竞争对手的商标埋入自己网站的元标记中,试图招徕其他经营者的客户。这种在元标记中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很可能产生了搜索引擎商标侵权,因为是以用户难以直接看见的方式对商标进行使用,所以又被称为“商标隐形侵权”。[page]

  近年来,搜索引擎商标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其中在国内影响最大的当属发生在2008年的“谷歌”案和“百度”案。

  在“谷歌”案中,原告对“绿岛风”享有商标权,该商标是广东省著名商标。2007年8月,原告发现在Google搜索引擎中输入“绿岛风”,搜索结果却显示“赞助商链接,绿岛风———第三电器厂”,点击则进入了广州市第三电器厂的网站,而后者生产的主要产品与原告相同并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原告将第三电器厂和谷歌作为被告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认为第三电器厂侵害了其商标权,而谷歌为获取广告收益,在明知原告为“绿岛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该商标在国内同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为第三电器厂的侵权行为提供宣传平台,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在2008年5月24日判定第三电器厂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认为,谷歌搜索引擎商对第三电器厂的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该网络信息的合法性没有监控义务,且在诉讼过程中已及时停止了对第三电器厂提供关键词广告服务,因此,谷歌不构成共同侵权。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关键词广告本身是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创新的产物。但这种创新和发展“绝非脱离法律监管的理由”。

  而就其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后明确指出,关键词广告服务系一种新型的网络广告,根据《广告法》及《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谷歌因未尽审查义务,客观上对广州第三电器厂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应当负连带责任”。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该案的处理结果不当,判决谷歌需同广州第三电器厂共同赔偿台山港益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在百度案中,原告大众交通公司享有在第39类(汽车出租;出租车运输;车辆租赁;旅客运送)上的“大众”文字商标专用权,出租车运输服务上的“大众”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大众交通公司排他许可大众搬场公司使用“大众”商标。原告在百度网站搜索栏中输入关键词“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后,所得网页搜索结果首页的左侧,载有13个包含关键词的网站链接,这些网站网页的显著位置上有突出显示“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以及“大众搬场”等字样,但网页内容都与原告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搜索结果网页首页部分链接接受了百度网站的“竞价排名”服务,这些网站未经原告许可在网页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大众搬场”等字样,使相关公众产生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由于“竞价排名”有偿服务要求用户在注册时提交选定的关键词,百度网站就有义务也有条件审查用户使用该关键词的合法性。在用户提交的关键词明显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可能性时,百度网站应当进一步审查用户的相关资质,但百度网站没有采取相应的审查措施,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帮助了第三方网站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并造成了损害结果,因此判定百度网站与直接侵权的第三方网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谷歌”案和“百度”案案情极为类似,同属搜索引擎商的商标侵权纠纷,但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这反映出我国实务界对此类案件的认识仍存在严重的分歧。

  商标间接侵权理论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

  长期以来,我国商标立法中只有关于直接侵权的规定,这是与我国以往的国情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适应的。商标制度建立初期,重点在于对直接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过去的环境和技术条件下,只有具备一定的实力和财力的行为人才能对商标权利人实施有较严重后果的直接侵权行为,其侵权方式比较单一,范围比较集中,救济手段比较明确,直接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就可达到比较理想的救济效果。但在网络环境下,侵权主体分散化、侵权角色多重化、侵权行为多样化、侵权关系复杂化的趋势使得传统商标领域的规则很难有效地为权利人服务,为了更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商标权的保护有扩大化的需要。现行法律仅仅规定了直接侵权,这已经很难有效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引入商标间接侵权理论,解决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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