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5-05-27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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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由于驰名商标内所蕴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预期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长期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对象,因此,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与一般商标不同,前者更宽泛。因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入手,横向使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范围扩大,扩大到了纵向则使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扩大,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达到给予特殊保护的目的。
世界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公约也是基于这种思路来认定驰名商标侵权以保护驰名商标的。如《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其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知识产权公约》则进一步规定: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
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基本上也是沿袭了这种思路。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注册实践中出现的“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也是这种思路的结果。但由于是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的侵权相比较,其除了在横向、纵向的范围有扩大外,还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标侵权所不具备的侵权形式,学理上称之为“淡化”方式侵权。所谓“淡化”就是以某种方式歪曲、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种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联系,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弱化,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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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有哪些规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涉及多个因素,如商标的知名度及使用时长等。实际操作中,需收集证明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如广告投放和销售额数据;整理商标使用历史资料,证明持续使用的时长;并展示宣传的广度和效果的相关材料。若已有驰名商标保护记录,也可一并提供。由于情况各异,操作细节可能有别,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认定成功。
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法律认定主要依据包括公众认知度、使用时长等关键要素,认定途径主要有三种:商标局在商标注册等程序中可以依职权认定;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商标的案件时也可以认定;此外还有其他的认定途径。实际操作中需要提交诸如商标使用历史、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来证明商标的知名度。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适当的认定途径。
驰名商标的认定究竟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驰名商标认定需全面考量。包括1. 商标在公众中的知名度;2. 商标使用的历史时长;3. 宣传的持续性、力度和范围;4. 是否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 其他能证明商标驰名的因素。综合以上因素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