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如果一件商标被提出异议但未成功,则该商标直接予以注册。原异议人只能在商标注册后进一步提起无效宣告;
2、有的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未被权利人监测到,核准注册后,权利人发现该商标有损自身权益,提起无效宣告;
3、注册商标过程中,申请人发现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存在他人注册商标,选择提起无效宣告以排除注册障碍;
4、经营者使用商标过程中被他人提起侵权诉讼,为避免败诉并确保继续使用商标,对维权者所依据的权利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5、权利人针对他人已注册的近似商标进行专项清理,提起无效宣告;
6、行业内通用词语被注册为商标后,相关经营者为解除使用妨碍而提起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宣告需要一年半至两年的时间。
《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商标的无效宣告是怎样的全部内容了。综上可知,商标无效宣告一般都是由商标局作出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像商标委员会申请。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