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域名争议与商标权网上保护(下)

更新时间:2019-04-22 15: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网络域名争议与商标权网上保护(下)1998年10月28日美国总统签署了"下一代因特网法案"(NextGenerationInternetAct),该法案包含的条款中要求"国家研究委员会"(NationalResearchCouncil)作出设置无商标顶级域名对商标权的影响研究报告。特别是该研究委员会的研究报告将围

  网络域名争议与商标权网上保护(下)

  1998年10月28日美国总统签署了"下一代因特网法案"(NextGenerationInternetAct),该法案包含的条款中要求"国家研究委员会"(NationalResearchCouncil)作出设置无商标顶级域名对商标权的影响研究报告。特别是该研究委员会的研究报告将围绕以下4个问题作出:1)商标权排除体系,如一种可查询的资料库;2)争议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选择;3)注册员和注册的法律责任;4)因特网地址技术和政策的选择。这表明美国在避免网络域名与商标权争议和设制争议解决机制方面下了很大的工夫。

  2、日本日本于1997年12月1日公布了《有关域名注册等事项之规则》,该规则几经修改,最新的规则于1999年4月1日起实施。该规则规定日本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和单一域名制,即相同的三级域名在

  同一通用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时,按提交申请的先后处理;一个机构只能注册一个域名,尽可能避免域名纠纷。该规则还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和其他不予注册的规定。对于责任和发生争议管辖等该

  规则规定,凡因注册机构、其官员、雇员及其他有关任何人员,对于域名注册之记载与域名服务器运作均不向任何人承担责任;对由于过错给注册人、申请人或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害的,注册机构仅负责

  实际的直接损失,赔偿额不超过注册费。与本规则有关任何诉讼由东京地方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注册机构接到日本有效判决书、和解书、调解书与仲裁裁决,或第三人提供相同效力的其他法律文书正

  本要求禁止注册域名使用的,注册机构应注销已注册的域名。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WIPO近年来也在积极探索因特网域名制度的协调问题。1998年7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征求成员国同意后,开始一项为期8个月的研讨计划,以提出一套解决方案。1998年12月23日WIPO提出网络域名处理程序的期中报告,就域名与商标之间互相冲突法律问题提出初步建议。从某些建议表明的基本倾向包括:1)无意将网络域名创设成一种新的知识产权,而希望将现有的知识产权适用到虚拟网络世界。

  2)应当保障著名商标权人的权益,给予其排除他人以其著名商标登记为网络域名的权利,以及在开始行政争议处理程序时的证据推定效力。

  3)应该有一个统一的争议处理程序供申请登记人或权益受害人援用,注册机构不负责解决和处理域名等权利纠纷,但此种政策的基础是承认传统法律保护的权益的优先地位,法律程序确认了域名构成其他权利的侵害,域名注册将无条件注销或转让正当权利人。

  4)任何域名注册规则应首先考虑避免或减少权利冲突等纠纷,为此,域名注册机构应当采取注册协议约定信息真实、有关义务约定明确等适当做法。如约定注册人保证申请的域名不干涉和侵犯他人权利,当第三人声称有关域名侵权时,注册机构有权将注册人的联络信息提供给第三人。注册人可以因注册人提供信息不准确而注销该注册。

  5)任何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应否定当事人将纠纷提供诉讼的权利;由当事人协议将纠纷由注册人所在地或注册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6)变通的纠纷解决机制仅限于域名本身的状态变化,不应包括损害赔偿,不涉及商标的效力,法院同一纠纷判决优于该机制的处理决定。

  7)多极的纠纷解决机制有调解、仲裁、行政处理程序等(注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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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驰名商标,是指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较高信誉为相当范围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为了树立和维护商标信誉,商标所有人付出了较多的心血,使其产品成为消费者喜欢的商品。因此对驰名商标应当予以较普通商标不同的保护,以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构成驰名商标的条件包括:该商标的设计具有独创性;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时间较长;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优良且稳定,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同

  行业中排名置前;广告的投入与销售或服务收入呈正比增加;已在国际上相应国家申请注册商标并销售商品,在同行业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为相当范围的消费者所熟知等。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

  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国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局负责认定和进行管理工作。

  目前,对驰名商标给予扩大的保护是世界性的潮流,《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TRIPS第16条对此均有明确的要求。许多国家商标法修改后都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如英、美、法、德等国的商标法中均有与TRIPS的要求相一致的保护驰名商标的条款。我国商标法并没有规定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但是随着驰名商标不断增多以及围绕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越来越强。特别是加入《巴黎公约》后,更需要按照公约的规定承担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为了适应这种需要,商标法实施细则于1993年修改时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公众熟知商标)的条款,国家工商局也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因此,为进一步加大保护驰名商标的力度和更好地承担国际义务,商标法应当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专门规定。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要否延伸到网络虚拟世界的讨论,随着几年来驰名商标与网上商标侵权纠纷和因域名发生的权利冲突的屡屡发生,其结论趋于统一。域名权利冲突问题在驰名商标范围内,本世纪已大致解决。一些国家的"反淡化法"及WIPO准备缔结的国际条约,均立下了这方面的示范(注37)。

  一般说来,人们对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一般持肯定意见。但在何种条件下才能构成网上对驰名商标的侵权,以及对此类纠纷如何处理等问题上,有不同的见解。所谓网上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对域名使用与驰名商标权利冲突及网页上使用驰名商标图形、文字而引起争议等两种纠纷的处理上。在对网络驰名商标侵权问题上,一种观点认为,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当包括在网络上的保护,域名不得与商标发生冲突,实行域名注册?quot;申请在先与商标特殊保护"原则(注38);对其他网上涉及驰名商标图形或文字的,也一般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对网络上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侵权要作具体分析,不应一概而论。若域名仅作互联网地址静态使用,即使该域中包含他人的驰名商标,因为没有"搭乘"和利用驰名商标的无形资产,不侵犯商标权人的利益,驰名商标所拥有的特殊保护权利不及于域名(注39)。但是如果以下两个条件成就,则可能构成侵权。条件一为用户对域名中的驰名商标部分作突出性使用;条件二为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以为域名用户的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间有某种特殊的关系,从而淡化了驰名商标(注40)。此种观点还认为被确认构成侵权的,被告的域名不必更改,只是停止对域名的不正当商业使用(注41)。[page]

  我国的域名管理制度在域名申请、转让、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却又不少值得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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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之处。正像有学者颇有见地的指出的那样,域名注册条件十分严格(注42),以至不少用户到国外去注册流失了资金,也不利于网络信息业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权利冲突的解决措施存在缺陷,操作性不强,域名使用人程序上权利不明,对其实体权利保护又不负责任(注43);以准行政行为规定域名不可转让会增加当事人根据自己意愿交易域名的困难,助长隐形转让、买卖规避法律行为,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注44)。

  笔者认为,根据国际相关条约的规定和国际经验,我国不但在商标法修改中应当明确规定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并应当将这种特殊保护延伸到网络世界。这在法律上有以下几项理由:1)随着电子商务在网上的迅速崛起,电子银行、电子销售、广告等业务广泛开展,网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问题将被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驰名商标给予消费者在网上识别高质量商品或服务及其来源的可能。因此,对域名注册中损害驰名商标行为及网上其他侵犯驰名商标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对于保护消费者免受因赞助或使用许可关系而引起的欺骗、混淆、不当联系或误认具有重要意义。

  2)驰名商标本身及其附随的商誉价值无可估量。事实证明,即使是驰名商标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在市场经济中犹如逆水行船,不进则退。驰名商标可能会成为假冒、伪劣侵权产品攻击的靶子。世界级的一些驰名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不断维护极为重视,对其商标受到的侵害更为敏感。因而,网上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可以使驰名商标及其商誉价值免受损害。

  3)因侵权造成知识产权的损害与物权的损害表现形式不同,物权损害一般表现为物质的毁损或灭失;而知识产权的损害则直接表现为权利的贬值和市场份额的减少。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可以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投资免于因失去商品销售量而有去无回、颗粒无收,以及丧失将该驰名商标扩展至其他商品或服务分类或新区域的巨大商业机会。

  4)在对驰名商标"搭便车"引起商标淡化的同时,不法行为人违背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以获取不当得利来刺激自己下一周期的不法行为。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可以防止不法行为人牟取不当经济利益和实施商业上违背诚实信用行为,或者不法行为实施后要承担巨大经济责任,使行为人失去实施违法行为的动力。

  因此,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延伸到网络世界意义是重大的,否则驰名商标的保护就是不完整的。其中在设置域名时进行驰名商标的排除性检测是具有成效的措施之一。并且应当设置一套发生涉及驰名商标争议的解决机制和程序。在争议的解决中,应当贯彻对驰名商标给以特殊保护的指导思想。

  五、处理域名争议和网上商标侵权纠纷应提出的对策和司法实践应注意的问题关于对网络域名与商标权争议以及网上商标侵权争议如何处理,在理论界和实践部门还没有统一的观点,国际上也提出不同的对策。如对域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属于侵权问题,理论界就有"不侵权论"、"个案认定?quot;、"驰名商标特殊保护论"等。不侵权论认为不宜将在域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认定为侵权。其

  理由是:1、域名不依附特定商品,也不与特定商品相联系,不代表某商品或某企业的综合信誉,其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不会给用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域名没有侵害商标权的基础。

  2、域名中商标名称部分不具有显著性,商标所具有的无形资产不被域名用户"搭便车"使用。

  3、商标的自身保护范围不能辐射到域名领域。域名既不是商品也不属服务,无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以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等商标法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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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所以商标权人无权要求他人停止使用域名。

  4、域名与商标名称对应关系引起的保护不能。汉字不能作域名,汉语拼音成为域名又遇到能否得到商标法保护和中文不同而拼音完全一样,域名权利该归谁的麻烦,加之不同行业中英文商标雷同的的现象很多,使得域名与商标名称并非对应关系,造成不能保护(注45)。

不将域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认定为侵权尚有以下好处:1、方便公众申请注册域名,不必实行烦琐的注册手续、不必提交许多证件,特别是异地利用电子邮件即可申请到域名;2、提高管理效益,节约管理成本,特别在今后网络用户大增的情况下,放宽域名注册条件是提高域名管理效益的有效途径;3、有利于网络域名稳定,以保障正常的商业和其他往来,促进经济与文化的发展。我国域名管理注册办法规定只要他人提供与域名名称相同的商标证件,管理机构就应当停止用户对该域名的使用,将使用户的域名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其被无端停止使用域名后,原有的商业客户及其他信息往来者就难以找到或不能找到该用户,使该用户遭到意想不到经济损失(注46)。

  个案认定论认为,网络域名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损害,应当就个案情况而定。以下情况应当分别处理:1、以相同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为网址名称的特取部分时,当该网站提供的信息有促销商品的意思,且促销的商品与他人注册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或类似的,可能构成侵权损害。

  2、以相同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为网址名称的特取部分,当网站提供的信息无促销商品的意思,或有促销商品意思,但所促销的商品与他人注册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同一或类似的,尚不构成商标侵权损害,某些情况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以他人相同或近似的网站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当对网站名称的独创性、知名度、商品的关联程度等相关事项斟酌后,该商标注册存在误导消费者之虞的,域名使用人可以申请撤销或无效。

  4、以相同或近似他人网站名称为商标注册,当对网站名称的独创性、知名度、商品的关联程度等相关事项斟酌后,该商标注册不存在误导消费者之虞的,域名使用人有权继续使用其域名(注47)。

  驰名商标特别保护论认为,在一定情况下,应当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网络域名。成就的条件有二:1、用户对域名中的驰名商标部分作突出性使用;2、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从而淡化了驰名商标(注48)。在此类纠纷的解决上,也有不同观点的争论。有的主张司法最终解决的,有的主张制册管理机构对纠纷不介入,但可行使一定行政管理权限的,还有的主张发生争议只能通过双方谈判才能解决争议的,等等。笔者认为,以上各种论点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都有一定道理,都应当予以同样重视。从保护商标权的角度分析,个案认定论、驰名商标特殊保护论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对策和处理方案,但从发展我国信息产业适应网络的特性来看,不侵权论中对现行域名管理制度的针砭却是真知灼见,所指出的缺陷如不尽快弥补纠正,将有损于网络事业发展,有损于各方当事人正当权利保护。仅靠谈判(注49)有时不能解决争议,还是建立一套有效的争议解决程序更为妥当。其中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纠纷,依法公正审判此类纠纷引发的案件,应当是重要的和最终的解决程序。[page]

  当前人民法院对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和网上商标侵权纠纷,应当采取积极研究,依法受理,慎重审判的方针。在审判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要注意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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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与注册商标的区别,"网上商标"毕竟不是注册商标;在一定条件下,网络域名又不能不涉及商标权和商标法的保护。域名本身是在联入网落的计算机需要相互建立唯一联系的背景下产生的,是联入网络的计算机在INTERNET网络中的特定标识符,是"易被人记忆的网络计算机标识符",或者说是计算机IP地址的外部代码。因特网商业化后,域名功能不再是找到网上计算机的简单标标识符,已经成为用户网上寻找、评价网站及网页所有人的一种重要身份符号,被人称为"网上商?quot;。传统商品市场上,主要的行业表示符号包括商号及商标两种,商标是最易为消费者认知的商业标识符,当域名在因特网上发挥标识作用后,许多人自然将其与商标联系起来。但有些国家也并未将域名与商标予以混同,一些大公司对他人拥有自己的商标作域名也不以为然(注50)。当然域名与商标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注51)。如同前边已经阐述过的,域名和商标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我们面对突显的此类纠纷和各种不同的因应措施时,应当始终保持冷静的头脑,从两者产生、发展、功能、内容、特点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不同法律规定出发认真研究,掌握两者的不同点、相交或重合点,以及产生相交或重合的条件。其中始终把握两者的本质是十分重要的。

  2、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至网络虚拟世界,在网络域名争议中要明确保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赋予其对域名的"排除权".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较比对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加宽泛,这在国内、国际上已成共识。同样网络域名名称的商业用途和经济价值在电子商务越来越发展的今天也已经被人们更加充分认识,网络世界断然否认对注册商标特别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符合商标权法律保护发展潮流,也不符合实际情况。试想如果网络域名所有人将该域名使用于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类别,难道也否认网络不存在商标侵权吗?因此应当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网络虚拟世界,可以赋予驰名商标权人对损害驰名商标的域名注册以排除权,其中逐步设立在域名注册时驰名商标的检索,对确实构成侵害驰名商标权的的域名予以排除,未注册的不予注册,已注册的停止其使用、撤消其注册。

  3、域名向商标的"转化",在于该域名仅是通讯处或地址的标识,还是具有商标特性的区别某种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这也就是说,根据商标法侵权理论判断是否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前提,首先要看网络域名名称以及网页上使用的标识是否具备商标特性;其次再看网络使用是否存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类别行为。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时,不应简单从事,应当把握商标权保护的实质,个案斟酌而定。

  4、建立一套简便易行解决争议的途径,避免动辄诉讼。因特网域名注册、管理和使用,以及网络中商标权侵权争议所遇到的问题主要不是技术性的,而是法律性的。其中有先行的域名制度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交叉和冲突,集中体现在域名和以域名导入的虚拟世界表象与受传统法律保护的其他商业标识符号上。许多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有待于人们对该事物认识的深化,对于现行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的充分检讨和反复比较研究,而后在相关法律制度上作出调整。目前宜于设置一套简便易行的解决争议的途径,该途径除赋予注册机构有限的权利外,争议的解决以双方自愿的申请仲裁为最好,此类仲裁采取或裁或审和一次终局裁决的规则,以提高效率。双方当事人和域名注册机构应当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

  5、司法为最终的解决程序。对涉及域名注册域名权利冲突等纠纷,当事人选择依法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对经司法程序确认了某一注册域名构成侵权,该域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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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无条件注销或转让,域名注册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协助执行。对法院依法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还可以得到司法救济。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中,认为某域名应当由那一方使用,可以决定由该方使用;在一定条件下,域名转让可予承认(注52)。

  6、法律责任形式主要为停止、撤消等停止侵权责任形式,慎用经济赔偿责任形式。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贯彻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具体案情具体分析,鉴于我国网络信息事业和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或发展时期,网上交易的数量和标的金额都不大,对确认侵权的应当主要为停止使用、撤消等停止侵权的责任形式。对于赔偿的责任形式特别是巨额赔偿应当慎用。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上午二时二十八分完稿。

  注1参见《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日、中两国的现行政策》第1页,唐广良著。

  注2参见《国际条约与国际法》第11页,郑成思著,在商标法国际研讨会的发言稿。

  注3关于商标权与版权的冲突请见注4参见《因特网浪潮与网络空间知识产权》,WillianA.Tanenbaum著。

  注5域名囤积,是指不为自己使用而大量注册因特网域名,尤其抢先与他人商标、商号甚至地名、人名等相同或相似的设计注册为域名,从而将相当数量的域名囤积起来,然后向权利人出售牟利。此种情况于1995年至1997年间引起全球关注。随着各国域名注册规则的相继颁布,此种情况已得到控制。见《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日中两国的现行政策》,唐广良著。

  注6参见《资讯法务透析》1998-6第3页。

  注7参见《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日、中两国的现行政策》第11页,唐广良著。

  注8参见《Internet世纪之赌》第266页,《电子工业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王德全著。

  注9同上。

  注10参见http://www.news.com/News/Item/0,4,17041,00.html注11http://www.ljx.com/internet/0504csquat.html   http://www.ljx.com/internet/1216nlsq.html注12参见《INTERNET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日中两国的现行政策》第6页,唐广良著。

  注13OfficialCommentsontheGreenPaperfromtheInternetCouncilofRegistrars,March23,1998,P.2.参见《INTERNET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即日中两国的现行政策》第6页,唐广良著。[page]

  注14http://www.icann.org/http://www.news.com/News/Item/Textonly/0,25,33715,00.htmlhttp://www.icann.org/application.htmlhttp://www.zdnet.com/filters/0,6061,2240608-2,00.html注15参见《INTERNET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日中两国的现行政策》第8页,唐广良著。

  注16参见《INTERNET域名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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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冲突及日中两国的现行政策》第17-18页,唐广良著。

  注17我国顶级域名CN之下的三级域名必须用字母(A-Z、a-z)、数字(0-9)和连接符(-)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三级域名长度不得超过20个字符。因而域名与商标发生权利争议的一般为文字商标中的英文单词或字母、字符和数字等组合,在我国则与文字商标的汉语拼音字母等发生冲突。单纯由普通字体的字母组成的文字商标可能缺乏显著性而不能注册为商标。

  注18《ProtectingYourInternetAddressUnderTrademarkLaw》,ByMr.JamesR.Uhlir,《IntellectualPropertyLawOUTLOOK》。

  注19详件《资讯法务透析》1998-6第4页,常天荣取材。

  注20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件很难认定为所?quot;抢注",有些是由于证据不充分,有些则属于其他各种原因而引发的权益之争,当事人双方均属善意;当然也包括其他侵权纠纷,但一概认定域名"抢注"并不贴切。不论是否认定"抢注",不影响纠纷的处理。

  注21参见《Internet世纪之赌》第266页,《电子工业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王德全著。

  注22我国则有例外,根据《中国互连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域名不得与已注册商标冲突,否则要被停止使用。这可能属于世界上域名注册与商标权联系最为密切的法规之一。

  注23参见《美丽的新世界——因特网上的知识产权纵横谈》,薛红著,《知识产权杂志》1999年第1期第10页。

  注24在网上浏览时,在网页上某个彩色字符或图形用鼠标点击,另一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出现在计算机屏幕上。那些彩色字符或图形被称作"锚".参见《美丽的新世界——因特网上的知识产权纵横谈》,薛红著,《知识产权杂志》1999年第1期第10页。

  注25同上第11页。

  注26关键词检索功能,是指用户键入某个想要寻找资料的主题词后,网上搜索引擎就按照网页源代码元标记中的关键词罗列查询结果,以避免阅读全部网页。参见同上注。

  注27参见《美丽的新世界——因特网上的知识产权纵横谈》,薛虹著,《知识产权》1999年第1期第11页。

  注28http://www.news.com/News/Item/Textonly/0,25,16504,00.html?pfv   http://zeus.bna.com/e=law/cases/lock.html注29参见《析互联网域名与商标名称冲突之解决》,吴登楼著,《知识产权》第3期第32页。

  注30参见《INTERNET域名与商标冲突及日中两国的现行政策》第12页,唐广良著。

  注31参见《资讯法务透析》1999-5,常天荣取材。

  注32同上第13页。

  注33http://www.news.com/News/Item/Textonly/0,25,18639,00.html?pfvhtpp://www.ntia.doc.gov/ntiahome/domainname/dnsdrft.htm注34参见《Internet世纪之赌》第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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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页,王德全著,《电子同业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

  注35ICNN是一个由IANA(InternetAssignedNumbersAuthority)与NSI共同规划成立的民间非营利公司,开始逐步接管网络域名登记、IP地址方放以及根服务器系统的维护工作。

  注36http://wipo2.wipo.int/process/eng/processhome.html  http://wipo2.wipo.int/process/eng/processhome.html注37参见《国际条约与国内法》,郑成思著。

  注38参见《析互联网域名与商标名称冲突之解决》,吴登楼著,《知识产权》杂志第31页。

  注39同上第33页。

  注40同上。

  注41同上。

  注42同上第31页。

  注43同上第32页。

  注44同上第33页。

  注45参见《析互联网域名与商标名称冲突之解决》,吴登楼著,《知识产权》1999年第3期第32页。

  注46参见《析互联网域名与商标名称冲突之解决》,吴登楼著,《知识产权》1999年第3期第33页。

  注47参见《网络VS.法律》第22-23页,陈家骏等著。

  注48参见《析互联网域名与商标名称冲突之解决》,吴登楼著,《知识产权》1999年第3期第33页。

  注49参见《析互联网域名与商标名称冲突之解决》,吴登楼著,《知识产权》1999年第3期第33页。

  注50见《INTERNET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日、中两国的现行政策》第6页,唐广良著。

  注51唐广良在其《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日、中两国的现行政策》一文中阐述了网络域名与商标之间不同的四条具体表现,详见该文第10页。

  注52现行的域名管理制度不承认域名的转让,笔者认为,此事仍可以探讨,绝对否认域名转让势必在某种情况下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有失公平。域名注册后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会形成、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在此种情况下,承认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和保护某些域名的转让,体现市场经济固有的价值规律等原则,对发展信息产业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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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可以选择继续售卖或等待法院判决。若急需资金或希望减少损失,可继续售卖;若希望追究买方责任,可等待法院判决后再做决定。
男女双方闹离婚女方来闹怎么处理
对离婚纠纷,常见处理方式有协商和报警。如果女方行为尚未构成违法,可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或女方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立即报警,让警方介入处理。
未满16岁可以实习吗
未满16岁的青少年一般不能参与实习,因为这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童工的规定。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确保青少年年满16岁后再参与实习;选择符合年龄要求的志愿者活动或学校组
就是网上被骗3798块钱应该怎么搞回来
网上被骗应立即报警。具体操作包括:1.收集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2.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3.配合警方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以便尽快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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