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新X、徐民X、徐Y与被告徐P系兄弟四人。1997年8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无锡市郊区南站前程装潢部取得了“前程”商标的注册证。1999年2月无锡市徐P地板厂成立,“前程”商标随即转让到徐P地板厂名下。1998年前程地板厂成立,其股东为徐新X、徐民X、徐Y、徐波(徐新X之子)。徐P地板厂于2001年3月向前程地板厂发函,明确在2001年8月后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在任何地区销售“前程”牌地板,遂引起本案诉讼。
原告方徐家三兄弟认为,在“前程”商标注册时,四兄弟曾协议明确“前程”牌文字及图案商标永远属于四兄弟所有,同时允许四人子女使用。因当时商标法未规定可以由自然人共有商标专用权,故以南站前程装潢部的名义领取了商标注册证。现新商标法已明确自然人可以共有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要求重新确认商标权共有。
此案已经调解结案,调解内容有:徐P地板厂应会同徐新X、徐民X、徐Y、徐P到国家商标局办理“前程”商标变更手续;办理手续后四人共同共有“前程”商标共有权;四共有人一致同意该“前程”商标无偿无限期许可由无锡市锦绣前程木业有限公司、无锡市南站木材公司、无锡市徐家木业有限公司、徐P地板厂使用等。四兄弟终于握手言和,并表示要共同维护好“前程”商标,充分发挥其无形资产价值,进一步依法规范经营,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