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9月5日开始对北京市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冒充注册商标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北 京市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是1993年4月12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企业。该公司于1996年8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 “UNISCAN”,在未经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从1996年8月至1997年8月在该公司生产的扫描仪系列产品上,擅自使用带有注册标 记“R”的“UNISCAN”商标,在这一期间该公司共委托印制带有“R”的“UNISCAN”商标标识2000个,扣除损坏及使用的,库存还剩余 1000个。某公司在这一期间共销售带有“UNISCAN R”商标标识的扫描仪产品846台,销售额共计2541850元,扣除17%的税收,税后非法经营额共2处非法经营额6%的罚款,共计 130351.22172521.36元。
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北京市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第34条第(1)项的规定,构成了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2条的规定,对北京市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1.封存剩余冒充注册商标的商标标识;
2.处非法经营额6%的罚款,共计130351.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