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常州诚联电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联公司)于2001年9月18日成立,2001年9月29日在第9类电开关商品上申请注册“诚联及图形”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2003年2月14日被核准注册。2004年3月常州市创联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联公司)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理由是:(1)创联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是从事电源开关开发制造的企业,2001年6月被授予“江苏省新世纪质量计量信得过单位”荣誉称号,同年产品通过了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2000年7月至2001年6月,产品销售即达322万元;(2)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是创联公司创意设计和使用在先,2000年4月创联公司即以与争议商标图形部分相同的商标印制了产品说明书和商标标识;(3)诚联公司的实际投资人、总经理臧其准原为创联公司市场部经理,臧其准的妻子原为创联公司的股东,均为创联公司的核心成员,熟知创联公司的商标,诚联公司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行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创联公司对争议商标图形使用在先,诚联公司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41条第1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裁定撤销争议商标。诚联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创联公司在先使用争议商标图形的证据不足为理由,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创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诚联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1诚联公司申请注册“诚联及图形”商标是否属于恶意抢注行为?
2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裁定撤销诚联公司争议商标是否适当?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