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XX以其妻杨XX的名义,于2002年11月在北京市海淀区罗庄西里碧兴园B座1202室注册成立北京美通嘉禾科技有限公司,后雇用吴XX等人经营计算机软件的销售业务。自2005年1月起,该公司开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微软软件。张XX作为该公司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吴XX作为该公司销售部员工,具体负责销售业务。经查,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间,北京美通嘉禾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各种假冒微软注册商标的计算机软件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28 580元。2006年12月14日,张XX、吴XX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时,起获假冒微软注册商标的商品80套,共计价值人民币334 168元。公诉机关指控北京美通嘉禾科技有限公司及张XX、吴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7年9月7日提起公诉。张XX的辩护人认为,张XX是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存在犯罪未遂的情节,建议法庭对张XX从轻处罚。吴XX的辩护人认为,吴XX只是一般销售人员,销售软件的收入与其他销售人员并无分别,在犯罪过程中只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当场起获的80套尚未销售的软件属于犯罪未遂,建议法庭对吴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争议焦点】
1吴XX是否为从犯?
2北京美通嘉禾科技公司及张XX、吴XX是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被告单位北京美通嘉禾科技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
2被告人张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06年12月14日起至2007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
3被告人吴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06年12月14日起至2007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