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执法陷入僵局,表面看是执法人员不积极作为的问题,折射出的却是法律规定的漏洞以及法律实施中的问题。
当下,正值秋种时节,有群众举报,河南省唐河县种业市场套牌、套包、制假现象严重。有记者在实地采访时发现,十万斤假种子藏身于某国有种子站。该站拒不配合,门前的一把普通门锁,挡住了当地多个执法部门。
作为特殊商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纳入调整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销售假、劣种子的行为可以予以查处。但是在这两部法律中,并未赋予执法机关在调查过程中的相关行政强制措施权,如对涉嫌假、劣的种子予以查封、扣押等,只规定了对销售假、劣种子行为的处罚方式,包括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等。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行使,且不得委托。这就给执法机关造成了执法难题,一旦发现销售假、劣种子的行为,无权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要控制这些涉嫌假冒的商品,除非直接没收,但没收属于行政处罚,种子质量与假、劣的判断需要种子管理机构的技术支持,在没有正式鉴定、确认为假、劣之前就没收,缺乏足够的依据。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工商行政机关在接到举报,发现种子站库房内藏有大量假冒小麦种子涉嫌售假后,感觉到了自身处理的难度,转而向派出所增援并希望能接手案件。但在派出所看来,这类售假行为只有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才能立案查处。而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销售假、劣种子只有在给生产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正在销售的种子即使已经售出,也还难以造成生产较大损失的结果,无法按照刑事案件立案,派出所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越权对此予以处理。
工商不好处理,公安不好越权介入,难道就真的是只能等着种子站关门逃避检查吗?其实,这种执法难题,在不同的情况下,适用不同的法律又可以得到避免。如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就赋予工商行政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该种子站销售的是假冒其他小麦种子,其种子包装明显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机关可以以此为由予以查封或扣押。
面对销售假、劣种子的行为,依据种子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查封、扣押,只能依据商标法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果假、劣种子没有使用商品包装,或者没有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则还无法用商标法来处理,尤其在地方性法规也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商家拿“铁将军”来对付执法。法律制定给执法带来的难题,还得需要法律的修正来予以解决,为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去除法律枷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