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对商标抢注说“不”

更新时间:2014-11-04 16: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10月1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和中国法院网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为什么要出台司法解释?法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10月1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和中国法院网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为什么要出台司法解释?法规的亮点又有哪些?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专家。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激增

  据了解,2001年《商标法》修改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商标授权确权所做的驳回复审决定、异议复审裁定、争议裁定和撤销复审决定为行政终局裁决。2001年《商标法》修改,上述决定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司法审查。“这类案件,即为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所称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国务实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程永顺说,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住所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此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逐级审理。

  据统计,从2002年到2009年,人民法院审结近4000件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从2010年开始,此类商标受理量明显上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公报,2013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商标行政案件已经达到了2161件。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部律师杨华透露,截至目前,今年法院受理的一审商标行政案件已经超过了1万件。

  在程永顺看来,今年商标确权案激增,原因有二:一是新《商标法》实施,行业内有了新的法律标杆,权利人据此主张权利的意愿强烈;二是商标行政案件积压较多,今年突击审理导致受理的案件大幅增加。

  大规模抢注将不被允许

  近年来,商标抢注成为中国知识产权界的另类“热带风暴”。国内171家高档酒店名称被浙江温州一商人全部抢注为商标,姚明、刘翔等名人被抢注为商标,闻名海内外的老字号王致和、稻香村、瑞蚨祥、六必居、信远斋等也都遭遇过商标抢注。

  针对愈演愈烈的商标抢注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商标注册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缺乏正当理由申请大量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商标法》相关规定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杨华律师表示,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大规模抢注行为,商评委和法院或者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核准抢注商标的注册、或者以《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不良影响驳回注册或宣告无效,或者以《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正当手段等驳回注册或宣告无效,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造成权利人法律选择上的茫然。他认为,意见稿明确了法律适用并规定了大规模抢注行为的不利后果,对遏制恶意抢注行为将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杨华同时指出,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了恶意的推定情形,即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或者已达到驰名程度,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具有恶意;在先使用商标显著性较强,或者商标申请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处于同一地域等因素,也有助于认定恶意。

  此外,意见稿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特定身份关系或者其他特定联系的定义,即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处于同一地域、同一行业,且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双方曾经就达成代理、代表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形成代理、代表关系;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在先使用人多个商标等情况。“这大大扩大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适用范围并降低了该条的使用标准,更有利于遏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抢注行为。”杨华说。

  用“不良影响”保护名人权益

  征求意见稿明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意见稿规定,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适用《商标法》有关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可以认定为“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意见稿中将“未经许可将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以及“未经继承人许可将已死亡自然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两种情况认定为“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杨华认为,该规定对公众人物姓名的保护上升到了绝对理由的保护,并弥补了因对已死亡自然人无姓名权保护而可能造成市场混淆的漏洞。

  司法解释促商标权保护

  记者查阅文件发现,2010年,最高法院曾出台《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共20条,对总体性司法政策导向、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审查判断、驰名商标的保护、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判断、在先权利的保护、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审查判断等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查较为突出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今年上半年,北京市高院又公布了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指南内容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问题、地理标志的认定与保护问题、混淆误认的判断问题、涉及姓名权和著作权的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以及诸如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等情况的审理程序问题。

  程永顺告诉记者,《意见》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文件,而非司法解释。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撰写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裁判文书时,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将《意见》的内容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但不宜直接引用作为裁判依据;北京高院的审理指南也是如此。此次出台正式司法解释,意味着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标准将统一。

  杨华律师也认为,意见稿整体上对商标权人的保护力度大大加强,在某些方面远远超出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商标权人的保护,体现了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符合国际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趋势。“不过,现有规定也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如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财产,但已死亡自然人的姓名是否能够作为财产的一部分予以继承并许可他人使用,值得商榷。另一方面,意见稿仍未对一些热点问题和争议较大问题予以明确,例如OEM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杨华说。

  据悉,本次征求意见截至11月15日,公众可通过信件或邮件向最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第三合议庭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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