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更新时间:2020-09-09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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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是指调整企业竞争行为的规范,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情况。那么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有哪些?接下来就是由找法网小编带来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下列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虚假标识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3)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在账外暗中给对方单位、个人以回扣等其他人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

  (5)强行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三类,即欺骗性有奖销售、借机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7)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3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者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8)滥用行政权利行为,是指对市场经营活动有影响力的行政主体,出于地方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违反法律或公认的市场规则故意对市场进行干预,妨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也指来自经营主体外的直接或间接行政权利作用下的强买强卖的行为。

  (9)亏本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0)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和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物的行为。

  (1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条件;泄露标底;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等。

投标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各投标人或者评价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等。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采用了秘密窃取、物质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

  (2)行为人采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泄露、转让因工作而使用的商业秘密。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具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要实施了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属于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商业秘密,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有两种形式

  1、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故意侵犯;

  2、过失,即应当知道于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侵犯行为。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是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方面的有关知识。其中行为人采用了秘密窃取、物质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的就被列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之一。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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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什么?
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样,如混淆、强制交易等。处理时需明确行为性质,收集证据,向监管部门举报或起诉。轻微情况可协商解决,严重情况务必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行为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样,处理方式各异。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民事诉讼可要求赔偿损失。具体操作需根据案件情况,依法进行。
反不正当竞争的是什么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行为包括: 1. 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使人误认为是其他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2.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3. 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混淆行为具体包括: 1.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标识。 2.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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