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更改邮箱功能被诉强权交易

更新时间:2019-05-22 06: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赵先生(律师)起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消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03年6月,原告赵先生在被告网站上申请了邮箱号为legaltv@vip.sina.com(以下简称该邮箱)的任你邮收费邮箱,按5元/月的标准向被告支付邮箱使

2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赵先生(律师)起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消费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03年6月,原告赵先生在被告网站上申请了邮箱号为legaltv@vip.sina.com(以下简称该邮箱)的“任你邮”收费邮箱,按5元/月的标准向被告支付邮箱使用费,并一直使用至今。

该邮箱除了提供常规的收发邮件功能外,还提供网络保管箱的服务。原告将该邮箱作为处理工作事务的重要工具之一,而该邮箱的保管箱用于备份、保管原告的重要文件、资料。

2007年2月,原告点击使用该邮箱的网络保管箱时,被告知“从2006年10月30日起,您的网络保管箱功能已经升级至新浪UC的网络硬盘。原邮箱中的功能即将关闭。”原告按提示点击下载了“新浪UC客户端”,安装完成后,原告才发现“新浪UC客户端”是新浪网的网络聊天室,在登录该网络聊天系统后,才能使用被告方原提供的该邮箱网络保管箱功能。

原告在使用“新浪UC客户端”登录网络保管箱过程中,不断收到从“新浪UC客户端”发出的各种“激情视频交友、网友自拍一夜情、性感美女、裸体美女”等不良信息,严重干扰了原告的工作,影响了原告对该邮箱网络保管箱功能的使用。

原告认为,原告通过付费方式购买被告的电子邮箱服务,已经形成消费合同关系。被告更改原提供的邮箱网络保管箱功能,并且以登录被告方提供的“网络聊天系统”作为使用网络保管箱的必须、唯一的前提条件,不仅构成了对原消费合同的重大变更,而且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选择权,并已构成强制交易、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原告申请的任你邮邮箱的原网络保管箱功能;退还邮箱使用费;赔礼道歉。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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