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立法保护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非遗”
更新时间:2014-11-05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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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一步明确,国家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第一次审议的草...
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一步明确,国家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一次审议的草案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出,对应予保护并鼓励传承、传播的具有历史、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进一步限定为属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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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我国未成年人,我国制定了哪些法律呢?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