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范围与管辖

更新时间:2019-05-20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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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二)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三)授予品种

 一、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二)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三)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
  (四)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
  (五)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
  (六)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
  (七)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八)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九)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十)不服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罚的纠纷案件;
  (十一)不服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假冒授权品种处罚的纠纷案件。

  二、管辖

  以上第(一)至(五)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六)至(十一)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另外,以侵权行为地确定人民法院管辖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案件,其所称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授权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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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植物新品种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进行转让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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