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何时开始实施对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的?
更新时间:2019-05-20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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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履行我国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所承诺的义务,我国国务院于1994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为了履行外国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中的知识
为履行我国在中美
知识产权谈判中所承诺的义务,我国
国务院于1994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为了履行外国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要强化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境方面的职能,采取必要的边境措施,有效地制止侵权产品的进出口。海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依法严格实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
海关总署于1994年9月1日发出公告,宣布自9月15日起,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
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境。从此,我国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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