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单独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的核准及其有效期
更新时间:2019-05-20 22: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的区别。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法律规定有以下内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一般有三个流程,具体如下:
1、提交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
2、工商局审核通过的,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办理正式的设立登记。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