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许可的依据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4月2日 国务院令发布)
第二十=条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9月1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
第十一条向外国人转让专有权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允许其转让的证明文件。
布图设计专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见本书第7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