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图设计专有权可继承和转让
1《集成电路布圈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4月:日 国务院令发布)
第十三条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继其槔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布图设计进入公有领域。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9月18日 国家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向外国人转让专有权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允许其转让的证明文件。
布图设计专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