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海民初字第5587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19层西区1905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斌,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东里14栋39号。
委托代理人梁飞,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甲7号。
被告北京平治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一号院盈创动力大厦A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范坤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家喜,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文龙,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区辛店镇桂甲林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平治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平治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平治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两千零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零五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东涛
审 判 员 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 杨德嘉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