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销售盗版音像制品被判侵权
更新时间:2019-05-22 16: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我不是黄蓉》、《沙宝亮ⅲ》、《阿咪罗罗》、《飞》这几张时下正火热流行的歌曲专辑本都是由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大陆范围内独家发行的,不想在北京的永盛世纪音像中心七分店这几张专辑的盗版作品也在悄悄地热销着。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
中国法院网讯《我不是黄蓉》、《沙宝亮ⅲ》、《阿咪罗罗》、《飞》这几张时下正火热流行的歌曲专辑本都是由广东星文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在大陆范围内独家发行的,不想在北京的永盛世纪音像中心七分店这几张专辑的盗版作品也在悄悄地热销着。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
公司诉被告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七分店侵犯
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星文公司诉称,星文公司经相关权利人授权,获得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发行音像制品容中尔甲专辑《容中尔甲2003》、沙宝亮专辑《沙宝亮ⅲ》、王蓉专辑《我不是黄蓉》、宋祖英专辑《飞》的权利,且该公司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发行上述音像制品。后该公司发现永盛七分店销售并非其公司发行的上述音像制品盗版光盘,侵犯了星文公司独家享有的
发行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永盛七分店立即停止销售上述盗版光盘,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星文公司致歉,并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认为,永盛七分店销售的王蓉《我不是黄蓉》、沙宝亮《沙宝亮ⅲ》、宋祖英《飞》、容中尔甲《阿咪罗罗》光盘并非星文公司发行,而永盛七分店未向法院说明销售涉案光盘的合法来源,行为显属侵权,对造成本案纠纷负有完全责任,故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向星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但永盛七分店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
答辩意见或任何证据材料。
最后,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被告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七分店立即停止销售并非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的王蓉专辑《我不是黄蓉》、沙宝亮专辑《沙宝亮ⅲ》、宋祖英专辑《飞》、容中尔甲专辑《阿咪罗罗》;并赔偿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一万四千元;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品牌侵权,销售侵权
在网店上没有授权不可以卖产品。未经授权擅自售卖品牌产品的是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很容易受到品牌方或者受其委托的第三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投诉
销售玩具,被告侵权
玩具侵权认定方式如下:1、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该行为是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性规定的;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包括公私财务,也包括非财产性权利;3、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导致的损害结果是行为人实施某一种行为导致的;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行为在主观方面是过错,过错有故意或过失。如果玩具被侵权,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购买玩具的费用。如果玩具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消费者也可以要求经营者或者生产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