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广西鸿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雁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从事鹅肥肝系列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等。2002年4月,鸿雁公司与法国MIDI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MIDI公司转让用于养殖和填喂禽类的通风和隔热建筑物、用于屠宰、分割、加工肥禽类加工场所的建筑物的工艺技术,并为鸿雁公司培训养殖、填喂肥鹅和肥鸭以及该产品屠宰、分割、加工人员,转让费用为228 700欧元(折合人民币186万元),鸿雁公司为该项技术培训花费人民币492 234?67元。为此,鸿雁公司把朗德鹅养殖技术,预饲饲养技术、技巧,填喂车间、加工车间,所有生产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资料,以及公司一切涉及技术、工艺、生产流程和方法性的信息和资料等作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制定系列保密措施,要求各部门及公司职员严守上述商业秘密。
被告人李智廷于2001年11月应聘到鸿雁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基地部副经理、畜牧兽医负责人、技术开发部经理等职务,负责全公司各生产环节的兽医技术工作。2003年10月,鸿雁公司与泰龙公司洽谈准备合作生产鹅肥肝,后双方因技术转让价格存在分歧而未能签订合同。2004年2月,被告人李智廷私下与泰龙公司的子公司清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人李智廷及其两名助手向清源公司提供鹅反季生产技术、种鹅养殖孵化技术、原料鹅的养殖及防病治病技术、预饲、填喂技术、最新取肝技术、鹅肝、块菌罐头的试生产以及以上各项技术的培训等,技术服务费总额为190 000元。2004年3月,李智廷与其助手携带鸿雁公司的《朗德鹅的饲养和防疫技术规程》《广西鹅肥肝产业化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养殖业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总结》、屠宰作业指导书、分割肉作业及包装技术规范、工序操作规程、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管理规范等有关规程规范到清源公司工作,分别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技术总监,使用鸿雁公司的生产技术及管理方法为清源公司生产鹅肥肝。2004年3月~2005年9月,清源公司共支付给被告人李智廷技术服务费18万元。
2006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智廷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智廷犯侵犯商业秘密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鸿雁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合浦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鸿雁公司的鹅肥肝生产技术、工艺和经营信息为商业秘密,被告人李智廷违反鸿雁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和使用其在鸿雁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上述商业秘密,造成鸿雁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合计2 352 234?67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19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李智廷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上诉意见:(1)鹅肥肝生产技术及管理方法已属公知技术;(2)未对鸿雁公司鹅肥肝生产技术及管理方法按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就认定为商业秘密缺乏法律依据;(3)上诉人在鸿雁公司期间无法获知鸿雁公司鹅肥肝生产的核心技术;(4)认定鸿雁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数额没有事实根据。根据这些意见,上诉人李智廷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无罪,并驳回鸿雁公司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鸿雁公司的鹅肥肝生产技术、工艺和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2?如何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受到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被告人李智廷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 000万元;
2?被告人李智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鸿雁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 352 234?67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