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05 10:37:57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2号
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霍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洪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现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仍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军华
代理审判员 沈强
代理审判员 刘静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谭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