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暄氏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建平、周宁医、原子能出版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15 16:13:43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60号
原告上海暄氏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乾良,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曾琪,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建平。
被告周宁医。
被告原子能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3号。
法定代表人侯惠群,社长。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爱国,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强,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暄氏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建平、周宁医、原子能出版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暄氏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暄氏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39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2,969.50元,由原告上海暄氏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倪红霞
人民陪审员 董怡娴
人民陪审员 孙国瑛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菊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