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中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和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29 17:32:53
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武知初字第448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芳,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卫国,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解放路354号。
法定代表人金磊,总经理。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中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和分公司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还需要补强证据为由,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尹 为
审 判 员 傅剑清
代理审判员 熊艳红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莉